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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尋甸縣某農村的一名留守兒童,初中畢業後,初入社會的他結識了一些不良少年,開始在社會上游蕩。最終因爲1000元路費爲不法分子運毒。4月29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未滿18歲的舒某某與14歲少年張某體內運毒案件,由於舒某某作案時未滿18週歲,中院當庭宣判,判處舒某某有期徒刑6年,而另一嫌疑人張某作案時未滿16週歲,對運輸毒品罪不負刑事責任。
去年8月3日,民警接到線索稱在一輛由保山開往昆明的大巴上有人利用人體藏毒方式運輸毒品。接到舉報後,民警立刻趕到昆明西收費站進行查緝,在一輛保山開往昆明的客車上進行排查時發現兩名形跡可疑的男子,遂將2人帶下客車分開調查。
經民警盤問,舒某承認吞服了45顆毒品可疑物到腹中,坐他旁邊的叫張某,是和他一起運輸毒品的,張某吞了35顆到腹中。當日,舒某共排出可疑毒品45顆,淨重共計215克。
舒某某供述,2013年7月被朋友何某從雲南鎮康南傘口岸帶到緬甸果敢縣,並介紹其認識了秦某。8月1日晚,在緬甸老街長豐賓館,秦某拿來80顆黃色條狀的甲基苯丙胺叫他們吞下去,舒某某吞了45顆,張某吞了35顆,並分別給他們每人1000元作爲路費,讓他們將毒品帶至曲靖市羅平縣。
公訴機關指控,舒某某犯運輸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指控罪名成立,庭審中,舒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昆明市中院認爲,舒某某有自首情節,尚爲初犯以及犯罪時未滿18週歲,依法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罰款5000元。
這是昆明市“與法同行、陽光成長”青少年法制系列宣傳的第一個活動,300多名中學生旁聽了此案。宣判後,調查機構還委派心理諮詢師根據社會調查報告反映的情況對舒某某及其家屬進行心理輔導,以便其接受改造,未來更好地迴歸融入社會。
隨後,在法院工作人員陪同和引導下,師生們還體驗了少年模擬法庭、參觀了法院,並與法官們面對面交流,這都讓同學們對於人民法院有了更形象更具體的認識。通過參觀學習,同學們深受教育,獲益匪淺。他們都說這是第一次走進法院,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庭的神聖,法官的威嚴,消除了對法院的陌生感和神祕感,讓他們增長了不少法律知識,增強了自身的遵紀守法意識。記者蔡靖妮杜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