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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5月5日,記者從市高法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天津細則》)已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天津細則》包含五個部分,分別規定了量刑的指導原則、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十五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和附則。
《天津細則》對交通肇事;故意傷害;強姦;非法拘禁;搶劫;盜竊;詐騙;搶奪;職務侵佔;敲詐勒索;妨害公務;聚衆鬥毆;尋釁滋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十五種常見犯罪設置了具體、細緻的量刑標準和規則,將採取“四步量刑法”進行量刑。具體爲:第一步是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基本犯罪構成事實是指根據刑法分則條文的具體規定,符合特定犯罪構成特徵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的最起碼的構成事實,如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可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其中致一人重傷就是基本犯罪構成事實。
第二步是根據其他犯罪構成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是指具體犯罪行爲超過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加重結果事實,如被告人故意傷害致三人重傷的案件,另外二人重傷的事實就是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天津細則》規定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第三步是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擬定宣告刑。量刑情節是指犯罪事實以外,與行爲人或其犯罪行爲密切相關的,表明行爲人刑事責任大小,並決定是否適用刑罰、處刑寬嚴或免除處罰的各種具體事實情況,比如累犯、自首、立功、犯罪未遂等都是量刑情節。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是增減百分比,如《天津細則》規定,累犯增加基準刑的10%—40%。
第四步是綜合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在擬定宣告刑後,法官應綜合全案情況,依法對擬定的宣告刑進行評估、調整,如擬定的宣告刑不合理,法官可以在20%的幅度內行使調節權,如調節後的結果仍然不合理,可提交審委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以確保量刑是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
據瞭解,隨着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人民羣衆法治意識不斷增強,期待量刑均衡公正、量刑公開的呼聲越來越高。在這種大背景下,中央審時度勢,於2008年將量刑規範化改革確定爲中央重大司法改革項目,目的就是要進一步規範法官刑罰裁量權,實現量刑均衡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作爲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量刑規範化改革試點地區,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要求,於2009年6月確定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平區人民法院、大港區人民法院(現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大港審判區)作爲我市首批試點法院。2010年底,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制定下發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要求全市法院試行量刑規範化改革。試點、試行以來,天津的刑事審判質量明顯提高,量刑更加公正、均衡、透明,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所涉及案件的上抗訴率從5.6%下降到1.9%,降低3.7個百分點;發回重審改判率從9.5%下降到4.8%,降低4.7個百分點;服判息訴率從試行以前的93.4%上升到目前的97.9%,提高了4.5個百分點。(記者趙首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