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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時“隱婚”被單位辭退,先兆流產休假被單位辭退,單位未繳生育險生孩子費用誰來承擔……隨着本市單獨二孩政策啓動,女員工在孕期、產期以及哺乳期中的權益保護成了社會關注的問題。日前,市一中院發佈調研結果,針對上述問題進行司法提示。去年,在市一中院涉“三期”勞動爭議案件中,女職工的訴訟請求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案件比例達84.2%。
先兆流產休假被辭退
侯某2012年6月入職某服裝公司,同年9月侯某發現自己懷孕同時伴有流產前兆,醫院給侯某開具了需要休假的診斷證明,侯某將診斷證明交給主管後在家休假。1個月後,侯某被單位以嚴重違紀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服裝公司表示,侯某因懷孕申請病假,並未履行公司的正常休假手續,構成連續曠工,依公司規定將其開除。
說法:法院審理後認爲,侯某提交的醫院診斷證明、短信息、電子郵件、通話錄音等證據可表明侯某履行了相應的請假手續,不屬於曠工。最終判決撤銷服裝公司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簡歷隱瞞婚史被開除
2013年2月,小楊入職某公司,幹了不到四個月,就收到了公司的辭退決定。原因是小楊在入職資料中隱瞞了個人已婚已孕事實,且工作期間請假頻繁、休假時間較長,不能勝任工作崗位。
說法:法院認爲,雖然小楊在入職資料中隱瞞婚姻狀況,但她所應聘的崗位對其是否已婚沒直接具體要求,且婚姻狀況不屬於用人單位錄用員工時應設置的條件。
按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聘用過程中應聘勞動者隱瞞、提供虛假信息通常指的是學歷、技術職稱、工作經歷等情況,而勞動者的婚姻狀況屬於私人事務,公司不能據此與小楊解除合同。另外,公司也沒證據證明小楊在職期間不能勝任工作崗位。最終,法院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單位無生育險也買單
2005年初,小李在北京一家酒店找到一份工作,一干就是6年。2011年小李懷孕生子,住院期間,小李發現其他孕婦生孩子都有生育保險報銷,而自己則因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花了幾千元的生育醫療費。
說法:法院審理認爲,酒店沒有爲小李繳納生育保險,小李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用、醫療費用均應當由酒店承擔。法院最終判決,酒店應向小李支付生育住院費用以及產前檢查費用5000多元。(晨報記者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