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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市民郭大爺來到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訴其與某商業銀行投資理財的一起糾紛,要求檢察院就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進行監督,通過抗訴啟動再審程序解決他的問題。
原來,早在2007年9月的一天,郭大爺去某銀行存錢,剛一進門,就被銀行工作人員介紹了一支證券投資基金,說是收益比存款高。經不住勸說,郭大爺就購買了兩萬元的該基金。到11月初的時候,該基金一直在漲,收益確實比儲蓄存款高多了,郭大爺很高興,讓女兒也買了兩萬元的,並且一直沒有贖回基金。可等到2010年12月郭大爺想贖回基金時,卻發現該基金下跌了,不僅沒有了增值的收益,而且連本金也虧進去很多,於是找銀行要求賠償。銀行工作人員告訴郭大爺:這支基金是屬於投資理財產品,應該自負盈虧、風險自理。『我越想越氣憤,當初購買基金時他們告訴我說收益會高於存款、穩賺不賠的,現在怎麼不承認了呢?找銀行百般理論無效,我就將銀行以商業欺詐為由告上了法庭,要求銀行賠償我購買基金的本金及利息,可一審、二審法院都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跟檢察官說起自己的訴訟,郭大爺仍很氣憤。
在耐心安撫郭大爺焦躁的情緒後,檢察官認真閱覽了購買申請書與合同發現,在這份申購基金業務申請書的開頭,有這樣一段用黑色、加粗、加大字體予以強調的特別提示:『基金有風險,您的投資有可能遭受損失。請在填表前詳閱填表須知,擬購基金的公告信息。銀行僅代理接收投資人申請,對基金的業績不承擔任何擔保或責任』。免責條款部分也標明:基金以往的經營業績,不代表基金的未來業績;基金管理人除盡誠信的管理業務,不負責基金的盈虧,亦不保證基金的最低收益。而在某銀行出具的購買憑證上,也有著同樣的特別提示。雖然銷售人員為了銷售基金可能存在『只賺不賠』的口頭承諾,但由於正式生效的書面合同中並沒有這些內容,而且郭大爺在該基金上漲時也予以認可且沒有撤回基金,所以他的主張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基於此,檢察官細致地向郭大爺講述了有關投資理財產品的一些知識,耐心地向其說明我國法律關於認定投資理財合同效力及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力的規定,最終說服了郭大爺服判息訴。
檢察官建議投資者在選擇理財產品時,應做到:認真閱讀關鍵合同條款,不要輕信銷售人員的口頭解釋;保持良好投資心態,確立充分的風險意識;及時采取風險止損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化。尤其老年人用於投資的款項多是用於養老的儲蓄,所以老年人在投資時更要多加留心。(記者王赫岩通訊員張璐李亞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