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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不到半年,薛先生察覺妻子鄧女士舉止異常,在向岳父母詢問後得知,妻子曾患有精神疾病。薛先生無法接受這一現實,隨即向法院起訴申請確認婚姻無效。
去年初,薛先生經人介紹同鄧女士認識,在簡單相處了三個月後,二人便領取了結婚證。然而,新婚不到半年,薛某發現妻子開始舉止異常,經常自言自語,神情恍惚,懷疑她可能患上精神方面的疾病。在薛某的質問下,其岳父岳母承認女兒早在6年前就因精神疾病而就醫。薛先生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婚姻無效。
薛先生認爲,妻子及岳父母在婚前故意隱瞞妻子的精神病史,是欺騙行爲,屬於對婚姻不忠,且精神疾病屬於婚姻法規定的“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此自己這段婚姻應當是無效的。
法官經審理認爲,鄧女士雖然婚前曾患精神疾病,但結婚時並未處於發病期,並且通過了婚前檢查,足以證明鄧女士在登記結婚時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因此判決駁回薛先生的訴訟請求。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按照衛生部2002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規範(修訂)》的規定,“醫學上認爲不宜結婚的疾病”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二是重型精神病,在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爲。此外,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屬於醫學上認爲應暫緩結婚的疾病,屬於“建議暫緩結婚”的情形。而鄧女士與薛先生在登記結婚時,未處於精神疾病發作期,既不屬於“不宜結婚”,也不屬於“暫緩結婚”,因此做出上述判決。(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