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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圖
佛山首例“常回家看看”案判兒子每年需看望母親一次但其庭上仍堅稱沒時間
母親節剛過,可是海南省東方市的一位接近耄耋之年的老母親蘇某,盼望在佛山工作的大兒子李某文能回家看看自己,卻一直未能如願。情不得已,這位老母親狀告了兒子。
近日,佛山市禪城區法院就此案作出判決,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的贍養費之外,每年須回蘇某居住地探望她一次。這是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後,佛山法院審結的第一宗精神贍養案件。
控訴:多年不回家看望親母
由於蘇某年老體弱無法出席庭審,蘇某的三兒子李某強作爲代理人蔘加了訴訟。
據李某強介紹,母親蘇某先後生育有8名子女,父親2006年去世。1998年,蘇某被檢查出患有腦血栓,至今仍需斷斷續續就醫診治。李某文是蘇某的大兒子,後定居佛山,從2007年開始,李某文不曾回家看望過蘇某已有7年。
“父母含辛茹苦供他讀書,將其培養成才,現在他功成名就了,卻置老母親不顧,即便是逢年過節,他也沒有回家一次。”庭上,李某強將對大哥回家的期盼,轉化成對大哥不孝行爲的控訴。
被告:沒有時間去看老母
面對指責,李某文表示,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逢年過節要回家。“況且我也沒有時間。”李某文說。
面對大哥的冷漠無情,李某強十分激動。“母親活不了多久了,過去的事情都過去,我們起訴的目的很簡單,就是想大哥你有空回家看看母親,給父親墳頭上炷香,給點錢母親做生活費,不要讓她過得那麼可憐。”李某強說。
“長期不回家探望,不支付贍養費。清明、過年都不回家,全村人都問來問去,我們都覺得很丟臉。”庭審現場,李某強提交了堂叔、堂兄的證言。
李某文當庭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表示質疑。“以前每月我都有寄1000元、2000元,讓人轉交給母親,今年也曾寄過300元給姐姐讓其轉交給母親。”李某文對弟弟指責自己未盡贍養義務進行反駁。對此,李某強聲稱,只收過300元,沒有收過其他款項。
判決:一年回家看母親一次
“我母親有八個子女,她的總費用應當由八個子女平分。逢年過節,由於我的家庭、工作原因,我不能回去。”在法庭最後陳述階段,李某文仍然堅持,自己無法回去看望母親。面對爭執,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並反覆溝通協調、說服教育,但仍然無法觸動李某文。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某文每月給付贍養費300元;考慮李某文工作地廣東省佛山市離原告生活居住地海南省東方市有一定距離,判令其每年至少回家看望母親一次,時間可自行安排。目前,該判決仍未生效。
餘思:“常回家看看”更重於教育意義
對於每年要回家探望一次如何執行到位的問題。該案的主審法官樑菡表示,作爲精神贍養的形式,這種“探視老人”的強制性要求更多是一種宣示性、指引性的判決,帶有人身性質和情感因素。
探視義務的執行有別於金錢債務的強制執行,一旦當事人拒不履行該判決,法院不大可能押解兒女去看望父母,但是,可採取拘留、罰款等方式督促其自覺履行探視義務,情節嚴重的,可按照我國刑法上規定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予以定罪處罰。(劉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