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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歲的李女士因咳嗽憋氣到協和醫院治療,在進行肺組織活檢手術後病情加重,於三周後死亡。其丈夫周先生認爲妻子的病情以及身體狀況不適合做手術,醫院存在嚴重過錯,於是將協和醫院起訴到法院,索賠近90萬元。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協和醫院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30萬餘元。
患者術後身亡家屬起訴
2011年4月3日,李女士因憋氣、輕度活動後氣促、咳嗽到協和醫院住院治療。其後,醫院要求她進行肺組織活檢術。4月18日手術後,李女士出現氣胸,病情加重,於同年5月11日去世。周先生認爲,妻子屬慢性肺炎,沒有必要進行肺組織活檢術。此外,協和醫院在術前未盡告知義務,在妻子術後出現氣胸後亦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因此,協和醫院存在過錯,對妻子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周先生和女兒爲此起訴要求協和醫院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等近90萬元。
審理中,法院委託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鑑定中心對這起醫療問題進行鑑定。鑑定結果顯示,協和醫院在患者“胸腔閉式引流術後觀察不細,處理措施存在不當;未盡到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實施小開胸肺活檢適應症選擇不當,風險評估不足。”這與患者的損害後果存在一定因果關係,醫院應負次要責任。
承擔次要責任醫院賠錢
協和醫院稱,醫院對李女士的死亡診斷爲慢性過敏性肺炎,肺間質纖維化,肺部感染,急性呼吸窘迫綜合徵,多臟器功能衰竭,左側氣胸,結節性甲狀腺腫。其診療過程不存在過錯,亦不存在過度檢查的問題。此外,協和醫院對鑑定意見也持有異議,故不同意賠償。
由於原被告都對鑑定結論有異議,該鑑定中心又作出一份《說明》,認爲患者死亡,其自身患有的疾病是主要原因,醫院的過錯行爲承擔次要責任。儘管原告認爲醫院“篡改病歷,動機是爲了掩蓋過錯”,但在鑑定過程中卻沒有找到相關證據。
去年年底,一審法院根據鑑定結論做出判決,協和醫院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27.6萬餘元。此外,由於醫院存在的過錯,給周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還需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
一審判決後,原告提出上訴,要求改判。市二中院認爲,原告要求協和醫院應對李女士的死亡承擔全部責任無依據,原審法院所作判決正確,應予維持。(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