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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車輛保險過期沒問題,我可以讓你走保險公司理賠,你把行車證、駕駛證、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現場照片給我就行了……”說這話的是天津市某汽車修理廠廠長張某。原來,幾天前,車主李某駕駛其凱美瑞牌轎車,在205國道上發生交通事故,但是車輛保險期限已過,其找到該汽車修理廠廠長張某詢問能否保險理賠。張某讓李某在同一家保險公司把保險續上,就讓他回家等消息了。
過了幾天,張某回覆說保險有問題不好辦,李某表示願意修理,並向張某支付了4.8萬元修車錢。後來,處理事故的警察找到李某覈實是否走了保險時,李某才意識到事情真相,並即刻告訴張某將賠付款退回保險公司。
經審查,張某採取編造事故發生時間並僞造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手段,向中國人保申請理賠,騙取保險金人民幣133600元。被舉報後,張某纔將騙取的保險金分兩次退回保險公司。
【案件評析】
對犯罪嫌疑人張某的行爲定性,主要有兩種不同意見:一是,張某編造虛假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其行爲嚴重破壞了保險活動的正常秩序,構成保險詐騙罪。二是,張某非保險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其以非法佔有保險金爲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付款,其行爲構成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獲取保險金爲目的,採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爲;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保險詐騙罪與詐騙罪屬於法條競合關係,兩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但二者具有顯著不同。首先,保險詐騙罪侵犯了國家有關保險的管理制度和保險人的財產所有權,詐騙罪僅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其次,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了保險詐騙罪的五種行爲方式,但是對詐騙罪的行爲方式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再次,保險詐騙罪爲特殊主體犯罪,僅限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施特定行爲,詐騙罪則屬於一般主體犯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某不具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身份。張某既沒有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並交付保險費,也不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張某雖然隱瞞保險事故發生的真實時間,僞造事故責任認定書,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不具備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特殊身份,因此不是保險詐騙罪的適格主體,其行爲不符合保險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其明知肇事車輛保險期限已過,爲了達到騙取保險金的目的,先完成肇事車輛的續保,隨後編造了事故發生時間,並僞造了事故責任認定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騙取保險款人民幣133600元,其行爲已經符合了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構成詐騙罪。
近日,河東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通訊員張旭趙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