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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相關制度安排5月14日在上海發佈,簡化了上海自貿區相關機構和高管准入方式,同時在存貸比等監管指標上給予了自貿區內銀行一定程度的鬆綁。相關安排主要包括三個監管制度:《關於簡化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相關機構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實施細則(試行)》《自由貿易試驗區業務風險評估指導意見(試行)》《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測報表制度(試行)》。三項制度構成了自貿試驗區銀行業監管的基本框架,爲自貿區業務的創新發展提供了足夠空間。
此次制度安排有何亮點?如何兼顧監管創新和風險管理?記者採訪了中國銀監會、上海銀監局有關負責人。
簡化區內銀行機構和高管准入,增設分支機構不納入所在銀行年度網點計劃
據介紹,上海自貿區銀行業的新監管制度,在制度設計上主要體現六大特點:
加大簡政放權,簡化區內事前准入。區內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的中外資商業銀行機構和高管准入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爲事後報告;區內增設或升格的分支機構不納入所在銀行的年度網點計劃。適當調整對試驗區業務和試驗區內機構的績效考覈標準;在試驗區業務開展初期不對試驗區業務和試驗區內分支機構下達單獨的存貸比考覈指標等。
調整監管重點,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相對獨立的試驗區特色監測報表制度,夯實事中事後監管的信息基礎。此外,着重加強監管部門的持續監管後評估安排,加大對違規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
強調風險全覆蓋,突出試驗區特殊風險管理要求。要求經營試驗區業務的銀行機構切實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對於試驗區業務中可能更爲突出的風險管理領域,須適用更爲審慎的風險管理標準。
優化監管方式,強調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自我管理責任。要求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對所提交的事後報告材料,蓋章、簽字承諾已盡職履行合規審查義務,監管部門僅就報告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覈。
統一中外資監管標準,促進行業開放與競爭。本次發佈的各項監管制度,均對中外資商業銀行予以統一監管要求。對區內中外資商業銀行的機構和高管准入簡化事項,設定了統一的報告情形、主體、內容、流程、時限等監管標準。
允許試驗區內機構根據區內客戶投資貿易便利化的需求,創新探索境內區外、區內、境外三個市場的聯動經營。
平衡鼓勵創新與風險管理,強調銀行風險控制的首要責任
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制度創新力求鼓勵創新與風險管理的平衡。
監管理念上,更加註重讓權於市場,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本次制度一方面賦予了銀行機構更大的自主經營空間,另一方面,對銀行機構的風險自我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監管目標上,在機構層面,要求銀行對試驗區業務及時開展事前評估和持續的事中、事後評估,確保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能力的同步進步。在監管層面,通過簡化准入審批,實行事後報告制,出臺試驗區特色監管統計報表體系,這些都是落實機構是風險管理主體與第一責任人的舉措。
據介紹,新制度着重強調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在風險管控中的首要責任。根據新要求,經營試驗區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試驗區業務做好事前和持續的整體風險自我評估。相關機構應於正式開辦試驗區業務後10個工作日內,以及此後的每年3月底前,向監管部門提交相關風險自我評估報告。根據要求,區內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交事後報告的准入事項材料時,應提供報告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簽字、蓋章或審查承諾函等,以確保落實對所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的責任。監管部門僅就報告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覈,並利用這些報告材料加強事中事後的跟蹤和監管。
監管方式方法上,更加註重向國際慣例看齊。如統一對中外資銀行的審慎監管要求,實行監管國民待遇。同時,借鑑國際慣例,突出強調銀行機構的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的履職承諾,要求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對責任事項蓋章或簽字負責,監管部門保留追究的權利。
監管流程上,更加註重放權於基層。本次制度由銀監會指導並授權上海銀監局直接頒佈和執行。近期,銀監會已批准上海銀監局設立專門的自貿業務監管處室。(解讀人:中國銀監會、上海銀監局有關負責人採訪人:本報記者謝衛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