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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國人大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立法計劃,公安部已啓動看守所法起草工作。公安部監管局局長趙春光日前表示,看守所職能定位正由以往服務辦案轉型爲平等服務訴訟。有學者表示,此次看守所法的制定,重在總結固化多年來看守所改革經驗,使其與新刑訴法接軌,更好地服務於整個刑事訴訟體系。
現行的《看守所條例》出臺於1990年,距今已經24年,可以算得上是一部“古董級”的法律。其間我國《刑事訴訟法》分別於1996年和2012年兩次大修,但這部法律都沒有進行過相應的修改,不論在立法理念、制度框架,還是具體規定上,都顯得頗爲滯後。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嚴禁刑訊逼供,確立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非法證據排除和訊問全程錄音錄像等規則,但這在現行的《看守所條例》裏多爲空白。事實上,2011年《看守所條例》的修改方案已經基本成熟,最終卻並未通過,原因在於,全國人大法工委考慮到《立法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及訴訟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在司法體制全面推進的背景下,如今看守所制度體制的改革提上了人大立法議事日程,釋放出司法保障進一步改善的信號。
看守所法的制定是完善司法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一步。衆所周知,看守所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重要場所,既關係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也關係到刑事訴訟法若干基本制度的貫徹與實施。制定看守所法是確保新刑事訴訟法順利實施的必然要求。新刑事訴訟法中多處涉及看守所方面的內容,突出強調了看守所在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方面的應有作用,比如將律師會見的安排機關明確爲看守所、要求羈押後訊問必須在看守所進行、重大複雜案件的羈押期限進一步延長、看守所代爲執行刑罰的範圍進一步縮小。這就涉及看守所一個基本觀念的改變——把過去看守所服務辦案的理念轉化成公平的服務訴訟。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未經審判並被認定有罪之前,應當視爲無罪,享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禁止不當利用被拘留人或被監禁人的處境,而迫使其認罪,或作出不利於自身的供詞。這應該是看守所制度體制改革所應秉持的底線。
事實上,後“躲貓貓”時代的看守所監管工作已經取得了重大進展,一系列創新改革舉措的出臺與落實,提高了看守所管理的規範化水平,提升了在押人員權益的保障水平,探索出諸多有益的改革經驗與做法。制定看守所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唯有通過立法,才能充分固定、轉化實踐探索的有益做法,推動司法保障體制的進一步完善。除了總體觀念的轉變,權利保障和公開透明亦是本次看守所立法所堅持的方向。辯護權是被羈押人員的核心權利之一,與之密切相關的是律師會見制度。新刑事訴訟法從多個角度規範完善了會見權的保障和實現機制。如取消了偵查機關和看守所對會見制度的雙重審批權,確立了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的無障礙會見權。但目前在實際工作中,看守所卻往往以律師活動干擾正常辦案,或者公安機關正在提審、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阻礙查究犯罪的進程等爲由,想方設法阻礙律師的正常會見。這正是法律規定不明確,執法上有偏差,從而變相剝奪了在押人員的合法權利,這在本次立法中亦需突破。
近些年的改革讓一些地方的看守所變得越來越開放透明,通過法律把這些改革成果予以固化,將是改革題中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