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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近段時間以來,廣東、江西、四川等地相繼發生精神病人傷人事件,給公衆的財產、人身安全來帶嚴重損害。然而,多地頻發精神病人傷人事件,受害人索賠遇困境。具體情況,我們來連線中央臺駐廣東:
深圳市羅湖區翠竹派出所副所長溫志軍告訴記者,精神病傷人索賠難,是比較常見的情況。特別是重度精神病人,其戶籍信息要麼難以找到,要麼沒有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沒有賠償能力,這個時候應該怎麼辦,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相關律師表示,這意味着精神病人承擔的刑事責任分爲三類:第一種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第二種是限制刑事責任,第三種與常人等同的刑事責任。
面對這樣的困境,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律師協會榮譽會長陳舒表示,“即使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其家屬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損失;沒有家庭監護人的,作爲法定監護機構的收治機構應向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而近年來,國家要求各地公安、民政、衛生、殘聯等部門單位加強對精神病人的管理登記,因此受害者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救助金。”同時除了政府的保障措施,還可以嘗試調動社會組織等通過發動公衆力量來募捐進行物質幫助。(記者鄭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