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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5月16日電(記者歐陽潔)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爲,設置了同業業務風險集中度要求,規定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爲零的資產後的淨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1/3,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按照《通知》,同業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爲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同業投資業務。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爲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如,對於同業代付業務,要求該業務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通知》對同業業務擔保條件和融資期限作出嚴格規定,要求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同時要求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爲了減輕業務規範對銀行帶來的影響,通知發佈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到期後結清,而新增業務執行《通知》要求。
又電爲配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監會近日發佈了配套性文件《關於規範商業銀行同業業務治理的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強化法人總部對同業業務的統一管理,對同業業務集中統一授信,不得進行多頭授信,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並於2014年9月底前實現全部同業業務的專營部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