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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黃清恆(囚服右一)聽到自己被判處死刑後哭了。攝影:費文彬
人民網防城港5月16日電(記者龐革平)今天,曾經震驚全國的“6·8”特大中越跨國拐賣兒童案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清恆、黃曼麗、阮氏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莊存、阮黃玲、阮氏紅、阮氏碧秋等21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十個月不等,並對上述24名被告人處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其中對被告人阮氏碧秋附加驅逐出境。涉案24人(女性18名)中,其中越南籍1人,自稱越南籍8人,中國籍15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清恆在得知中國廣東揭陽等地少數家庭有收養嬰兒的願望後,產生了從越南組織嬰兒到中國廣東省揭陽市出賣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分娩後再將嬰兒賣出的犯意。2010年期間,在與被告人黃曼麗相識後,黃清恆和黃曼麗共同實施了數次將嬰兒從越南接送到中國廣東省出賣的犯罪行爲。
2011年,被告人黃清恆、黃曼麗與被告人阮氏軍達成共同將嬰兒從越南接送到中國境內以非法獲利的共謀後,逐漸與被告人莊存、阮黃玲、阮氏紅、阮氏碧秋等人形成拐賣兒童的犯罪團伙,從越南經中國廣西東興市向中國廣東省揭陽市、汕頭市等地接送、中轉或販賣兒童,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產後再將嬰兒賣出。其中,被告人黃清恆主要負責聯繫越南籍婦女“阿中”等人在越南境內組織嬰兒來源,並安排被告人阮黃玲、阮氏碧秋等人在越南境內以及中國廣西東興市至中國廣東省揭陽市、汕尾市之間的接送。被告人黃曼麗主要在東興市發展了做摩托車載客生意的被告人鄭斯旭等人到東興市下灘嶺碼頭及水文站碼頭接送帶嬰兒偷渡入境的越南籍婦女到東興市區交接中轉或安排搭乘客車至廣東省揭陽市。被告人阮氏軍發展了趙美嫦(另案處理)及被告人阮氏雪貞、餘某等負責到廣西東興市接嬰兒回廣東省汕尾市交給被告人阮黃玲等人出賣。從2010年至2011年期間,該團伙共出賣男性兒童20餘名,其中,公安機關解救出11名涉案嬰兒(兒童)。嬰兒賣出後,阮氏軍將所得贓款扣下自己應得的利潤,餘款打給黃清恆、黃曼麗,黃清恆和黃曼麗將所得利益平分,其他負責接送或提供幫助的被告人則得到一定好處費,而居間買賣或介紹嬰兒賣出的相關被告人也從中獲取一定的利益。
在整個拐賣活動中,被告人黃清恆參與作案16次,涉及拐賣嬰兒22人;被告人黃曼麗參與作案15次,涉及拐賣嬰兒20人;被告人阮氏軍參與作案11次,涉及拐賣嬰兒12人;被告人莊存、阮黃玲、阮氏紅、阮氏碧秋等21人也分別參與了拐賣嬰兒犯罪活動。
法院認爲,被告人黃清恆、黃曼麗、阮氏軍、莊存、阮黃玲、阮氏紅、阮氏碧秋等24人以出賣爲目的,販賣、接送、中轉兒童,其行爲均構成拐賣兒童罪。
被告人黃清恆、黃曼麗、阮氏軍等11人組織、領導、指揮其他成員進行販賣嬰兒犯罪活動,或在販賣、接送、中轉兒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中被告人黃清恆拐賣嬰兒22人,其中造成12名嬰兒下落不明,屬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是本案中罪責最爲嚴重的主犯,依法應予嚴懲。
被告人鄭斯旭等13人明知他人販賣嬰兒,仍予協助或幫助或居間介紹,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法院綜合考慮對被告人阮黃玲、阮氏碧秋等人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鄭斯旭等人予以減輕處罰。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