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學校不讓用手機,沒收了還當衆銷燬。”日前,登封市第一高級中學學生向媒體致電投訴稱,當着全校3000多名師生面,校領導把沒收學生的21部手機,當衆摔進水盆。幾位學生激動地說,手機是家長們出資購買,學校怎能擅自做主銷燬?他們告訴家長了嗎?校方有這個權力嗎?
沒收手機並當衆銷燬,很難想象如此粗暴的場景竟然發生在教書育人的校園之中。儘管事後學校表示,銷燬的並不是學生手機,而是老師們提供的。可這難以讓人完全信服:老師們能一下子提供這麼多手機?老師們不用的手機就應該被銷燬?學校方面說此舉的目的是想“殺雞儆猴”,“讓那些在學校使用手機的學生有所收斂”。可學生是“雞”是“猴”嗎?教育是靠“儆”的嗎?雖然只是個比喻,但卻暴露出教育理念的偏差。
銷燬學生手機並不是登封一中的創舉,此前在其他學校也曾出現過,有的學校最後還不得不向學生公開致歉。而放眼校園,各種類似的荒唐行徑更是屢見不鮮:有學校禁止學生與非本班學生接觸,有學校規定不得從校外購買飯菜零食,還有學校要求男女生距離不得小於多少釐米……不客氣地說,這都是典型的教育暴力——制度的出臺經過充分論證,尤其是聽取學生意見了嗎?制度的執行考慮到學生的感受了嗎?給學生造成心理傷害怎麼辦?
值得重視的是,對於荒唐規定,學校方面包括一些家長總會找到很多理由,最常見的說辭就是學校的初衷是好的。登封一中規定學生私帶手機將被沒收銷燬,據說也是得到家長們同意的。可良好的初衷等同於行爲的正確嗎?家長同意就可以違背法律嗎?強制搜查學生書包,公開銷燬學生物品,不但行爲野蠻,更已經涉嫌違法,於情於理都站不住腳。如果初衷良好,但因爲過程中的意外導致錯誤,或可解釋爲好心辦了錯事,可像銷燬手機這樣的事情,根本就是主動做錯事,何談好心!
我們並沒有必要美化學生帶手機的行爲,想當然地認爲其可以方便學生查找資料等,就一般情況而言,學生帶手機確實是玩多於學。如果學生熱衷於玩手機,很可能造成精力分散、影響學習,所以很多學校也都是倡導學生不帶手機上學的。關鍵在於,倡導很有必要,這是一種提醒、一種引導,但主動權仍在學生手中。即便學生在不恰當的時間使用手機被沒收,也應該在對其進行教育後將手機還給學生。然而倡導一旦變成強制,性質就完全發生了變化,引發學生反感也就難以避免了。
教育不僅是書本知識的傳承,更是學生品格養成和塑造的過程,學校的野蠻行爲不但直接傷害着學生,也會給學生成長以某種不良的暗示。所以教育必須以學生爲本,校規的制定和執行必須遵循教育規律,尊重學生權利。社會在發展,學生的權利意識提升很快,等到學生情緒反彈再出面道歉、修改規定,又何必當初!?這樣的反覆之中,受傷害的不僅是學生權利,其實還有教育的精神和教育工作者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