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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以爲,法官良知不乏先天的“鈍”度,但需要補以後天的“硬”度。望我輩法律人常以先進思想引領,民族美德澆灌,時代精神滋養,自律意志打造,用健康的品行和健全的人格護衛好崇高的職業
良知一詞,始於孟子之語,意指天賦的道德觀念。《孟子·盡心上》雲:“人之所以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知之者,其良知也”。即認爲仁、義、禮、智等道德觀念,乃天所賦與,非學而得之。也即是說,良知是人的天性,人的天性就是向善的。愚以爲,孟子之論雖有片面之嫌,但卻道出了人性之本質,爲人之要義。
有學者認爲,最高的法律是人的良知。理由是,最傳統也是最現代的法庭判案就是憑藉人的良知:以人的良知來區分好法與惡法,也以人的良知來判斷判案是否正義。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良知即是法律的最高準則,也是判案的最終方法。筆者認爲,這一觀點具有很強的說服力。正如亞伯拉罕·林肯所言,法律是顯性的道德,道德是隱性的法律。再好的法律,如果由沒有良知的法官去執行又將如何?那些被頻頻曝光的枉法裁判、無視法律的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等司法醜惡現象,不是最有力的證明嗎?司法良知比司法技藝更重要。正是基於此,重慶高院院長錢鋒在《道德優良才能行動先進》一文中深刻闡釋:百行以德爲先,萬律以廉爲首。公正是一切德行的總彙,法官的品質很大程度決定裁判的品質。在法官的職業道德體系中,良心是本源,廉潔是底線。
有學者認爲,法官良知是公正司法之魂。理由是,德才兼備、以德爲先體現在審判領域,就是作爲一名好法官,永遠別讓技巧勝過良知和品德。有德無才,可能影響工作;有才無德,必定葬送審判,毀掉自己。
筆者認爲,此論精準獨到,至深至徹。的確,在現實生活中,法官需要學識與經驗,但更需倫理道德。卡多佐認爲,就如同一個人不可能從他的房間和生活中排除至關重要的空氣一樣,倫理因素也不可能從司法(正義)活動中被排除出去,而正義是一切民事法律的目標和目的。
法是道德的成文化和標準化,道德是法的基礎和鋪路石,任何法治都離不開德治。從根本上講,倫理精神或道德理性是司法正義的題中應有之義,它要求把仁、善、和等觀念貫徹到法律運用之中,意味着倫理和道德的原則優越於普遍的法律規則,強調法律的實質而非形式。
筆者認爲,良知是法官職業的人格保障。理由是,法官是刀尖上的舞者。就法官的職業風險而言,此論並不爲過。如果法官的政治素質糟糕,那法律將成爲其手中的魔鬼,如果法官的業務素質糟糕,那當事人將成爲其手下的冤鬼。所以,高風險的職業,只有高素質的人方能勝任。輪船遇險時,船長必須最後離船,就是隨船沉沒也要從容面對;有人暗殺時,保鏢必須挺身而出,哪怕必死無疑也要義無返顧。作爲法官,面對邪惡與權勢,哪怕明知危險將至,也要拼力抗爭,以身護法,不惜用鮮血和生命維護法律與正義,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而要做到這一切,法官良知所鍛造出的高尚人格,是法官職業的根本保障。法官的良知,本質上就是法官的人格。在良知的引領和人格的保障下,對當事人有惻隱之心,同情弱者,對人民羣衆實心實意,不忍心做損害當事人的事;有羞恥之心,懂“禮義廉恥信”,不向羣衆伸手,勿以惡小而爲之;有恭敬之心,恭敬法律,尊重民意,體恤民情,恭敬職責,珍惜司法職業,恪守司法操守;有是非之心,在廉潔、公正等大是大非面前頭腦清醒,崇尚真善美,抵制假惡醜,向法律負責、向人民負責、向家庭負責、向個人前途負責。
《三字經》的第一句就是“人之初,性本善”,表明善爲人之本性,良知亦屬生來俱有。但爲什麼有些人“一改初衷”,不能守身如玉呢?看來先天的良知有可能遭致後天的改變,生存的本能和時空的無情可以改變一個人的人格和靈魂。即便是作爲法律帝國臣子的法官也概莫能外。於是,司法腐敗這個詞由古代走向了現代,有的人也就從院牆走進了高牆,甚至從審判臺走上了斷頭臺,從而驗證了“刀尖上的舞者”那句話。既知今日,何必當初?選擇法官職業的人是勇者,但未必是勝者。有鑑於此,愚以爲,法官良知不乏先天的“鈍”度,但需要補以後天的“硬”度。望我輩法律人常以先進思想引領,民族美德澆灌,時代精神滋養,自律意志打造,用健康的品行和健全的人格護衛好崇高的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