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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銀國際兩家子公司在港受罰2500萬港元,數額之巨,屬香港史上第二,令內地不少股民咋舌。
香港證監會的處罰數額,絕非隨意而爲。按照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對持牌人的罰款,單項最高數額是1000萬港元,但是可以分項處罰。香港證監會在《紀律處分行動聲明》中,詳細羅列了兩公司在2009年寶龍地產上市中的5點過失,並在每個過失之後,加上了相應的罰款數額,少則150萬港元,多則750萬港元。
總之,罰款數額的確定,有一條黃金定律——“罰款應能遏止業界從事違反監管規定的行爲,以保障公衆利益。”違規行爲越嚴重,罰款越高。被視爲“較嚴重”的行爲,包括蓄意和罔顧後果的行爲,損害證券市場廉潔穩健的行爲,對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爲,以及可從中得益的行爲。
反觀內地南紡股份案例,區區50萬元罰款,對一個上市公司而言,別說肉疼,皮都不癢,顯然起不到“遏止”的作用,遑論保障公衆利益。
借鑑香港經驗,希望內地新法案出臺之後,對各類造假和失職行爲也進行“天價”處罰,唯此,資本市場方能更乾淨。
《人民日報》( 2014年05月23日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