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共江蘇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網站消息,日前,常州市慼墅堰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錢和金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5萬元。
經查,2003年至2013年間,錢和金在擔任溧陽市國土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負責溧陽市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多次收受他人賄送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