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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獲悉,雁塔區法院日前對西安首例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據瞭解,2009年至2011年,王某通過互聯網QQ羣招募“供體”向患者出賣人體器官腎臟,非法獲利4萬餘元。2012年7月26日,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4年3月7日,雁塔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同時組織駐地醫療機構一百餘名醫務人員旁聽了庭審。在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其行爲已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王某的辯護人則辯稱被告人的行爲不符合“組織”的表現形式,不應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定罪。
雁塔區法院經審查認爲,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以領導、策劃、指揮、招募、僱用、控制等方式,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爲,並非只有通過成立一個嚴密的組織機構來實施才構成本罪,有時需要“供體中介”“受體中介”等黑市中介的相互配合,通過一種鬆散的組織形式來實施,被告人只要參與上述環節,就構成該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通過互聯網招募“供體”,組織“供體”向患者出賣腎臟,已符合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構成要件,對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鑑於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王某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法庭宣判後,王某表示認罪伏法,並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