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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16日電(記者林露)教育部日前研究起草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爲處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提出,在自主選拔錄取、藝術和體育類專業等特殊類型招生中錄取不具備條件考生且情節嚴重的高校,將被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招生的處罰。
意見稿強調,考生存在冒名頂替入學等情形,應當如實記入考試誠信檔案。其行爲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學歷、學位證書無效,並由學校予以追回。
意見稿指出,高中未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以照顧特定考生爲目的,濫用推薦評價權力,或者有償推薦或者組織生源的,也將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意見稿,高校如果虛假宣傳誤導考生,擅自調整招生計劃,或在自主選拔錄取、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和保送生等特殊類型招生中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將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招生的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意見稿規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有關管理職責,出臺與國家招生政策相牴觸的招生規定或者超越職權制定招生優惠、照顧政策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給予通報批評。此外,意見稿還明確了高校招生工作問責制。在招生工作中,因違規行爲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當根據領導幹部問責的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