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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世界,發展文化產業已成爲提升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途徑。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現代文化市場體系,強調提高文化產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近年來,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環境不斷優化,文化產業增加值佔GDP的比重持續上升,但我國文化產業對經濟增長的拉動力仍不強,還不能充分滿足人民羣衆文化消費需求,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較弱。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滯後,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對文化消費者保護不力是一個重要原因。消費需求是產業發展的最終動力。只有加強文化消費者保護,充分釋放文化消費需求,文化產業才能持續健康發展。
導致文化消費者保護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相關法律制度不完善。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但並未具體界定何爲“生活消費”。因此,相當數量的文化消費是否適用該法存在爭議,導致一些文化消費侵權現象難以得到有效規制。二是監管與執法缺位。文化產業包括衆多門類,監管和執法職責分屬不同政府部門,而實踐中的侵權行爲往往涉及多個領域,這給統一管理和執法帶來了不便。三是文化消費者維權意識較爲薄弱。我國文化消費教育尚處於起步階段,普通消費者對大量文化產業術語和行規知之甚少。而且,文化消費的對象具有非物質性,侵權行爲容易被忽視。四是缺乏高效的文化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現階段,我國文化消費金額一般較少,而現有機制解決爭端舉證麻煩、成本較高,許多消費者無奈地選擇了放棄。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少數文化經營者的不法行爲。這些問題的存在抑制了公衆文化消費需求,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文化產業健康快速發展。在文化消費中,消費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加快發展文化產業,一個基礎性環節是加強文化消費者保護。
加強文化消費教育。文化產業屬於新興產業,無論在相關監管執法部門,還是在普通消費者中,文化消費和文化消費者保護的理念都尚未普及。對此,應大力普及文化消費維權知識,通過學校教育、媒體宣傳、專題活動等多種途徑扭轉重物質消費保護、輕文化消費保護的社會思維慣性,採用多種形式鼓勵消費者抵制低劣文化產品和服務。
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2013年進行了修訂,完善了消費者保護制度,其中部分內容涉及文化消費領域,但對衆多新文化消費現象的規範和文化消費者的保護仍存在一定滯後性。應加強立法研究,明確界定文化消費者的法律地位,充分考慮文化消費的特殊性,更加有效地保護文化消費者。在此之前,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加強文化消費者保護。
加強行政執法監管。文化消費者保護涉及衆多行政執法機關。應加快文化產業領域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清理,分門類制定更加科學的文化產業管理規範,賦予各執法機關清晰的監管權力,實現責權利相一致。可以考慮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文化行政執法,提高市場監管效能。
健全爭議解決機制。加強文化消費者保護,需要建立健全簡便、靈活、高效的文化消費爭議解決機制。可以在傳統訴訟機制中探索建立文化消費小額訴訟機制,完善消費公益訴訟機制。應重視完善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充分發揮消費者協會的調解功能,適時建立民間文化消費仲裁機構。
(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人民日報》( 2014年06月18日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