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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過梳理該院去年以來陸續受理並審結的多起非法集資犯罪上訴案件,總結了非法集資的四大特點,提醒投資者提高警惕,防止上當受騙。
特點一
案件多發生在濱海新區
近年來,隨着我國金融政策的放寬以及私募基金合法化,在全國重點開發開放區域的濱海新區範圍內,以私募基金投資公司爲典型的各類金融投資公司大量出現,其中也混雜了極少數以詐騙投資者錢財爲目的而募集資金、吸納存款的空殼公司。目前,陸續出現了非法集資者因詐騙行爲敗露或無法兌現高額利息案發的情況。
特點二
以成立開放式私募股權基金公司爲幌子
發起人在成立了空殼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後,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以投資經營項目爲名,許以高額回報,向不特定的社會公衆募集資金。
特點三
傳銷式的“經營模式”
非法集資案件的犯罪網絡構成自上而下分別是:公司管理人員、公司內部的宣傳營銷業務人員、負責爲公司挖掘客戶賺取高額佣金的代理人(又稱市場經理、網頭、投資代理人等)。這些人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非法吸收公衆資金活動,爲取得客戶信任,往往首先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和代理人公開宣傳投資項目與高額回報收益,而後由代理人邀請投資者到犯罪分子租賃的豪華辦公地點參觀,由所謂的公司高管進行接待,併爲投資者進行講座洗腦。講座內容多爲虛構的房地產、礦產、旅遊資源等投資項目,聲稱投資項目前景可觀能獲高額利息回報,發展下線投資者還可獲取高額提成,誘使投資者上當受騙。
特點四
受害人之間多爲親戚、朋友、同事關係
因該類案件多采取傳銷式的營銷方式,某些投資較早的投資者逐漸扮演起“網頭”的角色,誘使更多的親戚、朋友、同事上當。
法官提醒
投資者一定要有市場投資常識,瞭解法律法規,從而具備一定的辨別能力。
對低准入,高額回報的集資尤其要警惕。“不設最低出資標準或最低出資標準極低”、“募集資金人數不設上限”等都是極明顯的非法集資特徵。
在高額回報和親友勸說面前保持清醒頭腦。有些非法集資案件的受害人在投資之前對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已經產生了懷疑,但禁不住親朋好友的勸說推薦,“投資”上當。
一旦發現上當,早報案並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取證,防止涉案財產遭受進一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