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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平頂山6月19日電(記者侯偉勝)圍繞河南省平頂山市一套價值超千萬的房產,出現了兩個不同版本的購房合同。這兩份合同屬於兩個不同的買家,一份是開發商認可、且在當地房管局備了案的;一份是未在房管局備案、且不被當事各方認可的。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依據未在房管局備案的購房合同,將這處屬於第三方的房產查封。在房管局備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還比不上沒有備案、不被認可的合同?法院的做法招致質疑。
價值千萬房產遭查封
據平頂山市民尹現召反映,2012年8月9日至2012年10月30日,他和張淑梅等四名親屬先後借給河南迪匯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迪匯達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整。由於迪匯達公司未能按時還款付息,雙方協商,將迪匯達公司購買的、由華誠榮邦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誠地產)開發的平頂山市新城區藍灣國際商業用房抵給尹現召,這塊房產面積是1678.65平方米,當時售價1384萬餘元,尹現召則需再向迪匯達公司支付300萬元購房款。2012年11月7日,迪匯達公司的負責人和尹現召、張淑梅等人一起,來到華誠地產辦理了相關手續。張淑梅作爲購房人代表,與華誠地產簽訂了新的購房協議,但由於華誠地產當時未能完善該樓盤的部分手續,雙方簽訂的此份購房合同也沒有房管局備案。2013年9月27日,華誠地產在完善了相關手續後,與張淑梅經由平頂山市房管局網簽了一份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2013年10月16日,張淑梅、尹現召等人在依法繳納了各種稅費之後,取得了房產證。
尹現召等人與華誠地產簽訂合同23天后,登封市法院於2012年11月30日一紙裁定,將該處房產查封。這份編號爲(2012)登民二初字第444號裁定書稱,該院於201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斌訴被告付建甫、河南迪匯達實業有限公司等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於2012年11月29日向該院提出保全申請,要求將迪匯達公司位於平頂山市新城區藍灣國際1678.65平方米的房產予以查封。該院認爲,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將被告的該處房產予以查封。該裁定書顯示,審判員爲樑新乾。
一套房倆購房合同
採訪中,尹現召向記者提供了他們與華誠地產分別於2012年11月7日、2013年9月27日簽訂的兩份購房合同複印件。記者看到,這兩份合同的簽訂日期不同,購買人均爲張淑梅。“2012年11月7日第一次籤合同的時候,該樓盤的手續還不完備,未能在房管局備案。開發商完善相關手續後,我們2013年9月27日經由平頂山市房管局網簽了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尹現召說。
尹現召說,自己的房子被登封法院當成迪匯達公司的房產進行查封,他感到很不解。後來,他見到了法院查封自己房產的依據:一份迪匯達公司和華誠地產於2011年7月18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尹現召將自己的購房合同與法院作爲查封依據的那份合同進行了認真比對,發現這兩份合同指向爲同一處房產。
6月10日,記者來到華誠地產公司,見到了該公司一位姓劉的副總。劉姓副總說,購房合同一式兩份,購房人一份,公司一份。公司之前已經分別給尹現召和登封法院覈對過兩份不同的購房合同,尹現召一方的購房合同與該公司保存的原件一致,“我們是在上面簽了字、蓋了章,負法律責任的。”
對於法院作爲查封依據的那份合同,華誠地產沒有表態,而迪匯達公司的大股東付建甫表示,“不知道是從哪裏來的,不清楚是咋回事”。付建甫說,公司其實是和一位呂姓人士聯繫的借款,不過是用李應斌的名字辦的手續,他從來沒有見過李應斌。
6月17日下午,記者按照付建甫提供的聯繫方式,撥通了呂姓人士的電話,試圖就法院作爲查封依據的那份購房合同的出處進行求證。呂稱,她正在外面出差,6月18日下午回到鄭州後,會和記者面談。6月18日下午,記者再次撥打呂的電話,她說她已經和李應斌的律師聯繫過了,記者有啥問題可以和律師聯繫。按照呂女士提供的聯繫方式,記者聯繫上了李應斌的辯護律師武林英律師。武林英說,作爲辯護律師,肯定相信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真實的。當然,這份合同是否真實,還要以法院的判決爲準。武林英並未透漏李應斌向法院提供的購房合同的來源。
採訪中,記者從平頂山市房管局瞭解到,張淑梅、尹現召等人和華誠地產簽訂的購房合同,在房管局備了案,並辦了房產證。法院作爲查封依據的購房合同,在該市房管局沒有備案。
法院是如何根據沒有備案的合同查封房產的呢?平頂山市房管局監理所胡所長6月10日上午告訴記者,2012年12月10日,登封法院法官樑新乾到該局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當時房管局明確說,該房屋未辦理初始登記、未辦理合同備案登記、未辦理預告登記、未辦理預售,根據法發(2004)5號《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管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無法協助其查封。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到以通過建造實際取得房產所有權的華誠地產公司要求協助查封,後來聽說他們沒有去,不知道爲啥。
而華誠地產的劉姓副總告訴記者,登封法院查封房產時並沒有到該公司瞭解情況。“人家法院執行,咋可能通過我們?”劉姓副總說,“後來登封法院來過幾次,也覈對過購房合同的事,但那是在查封之後。”
“白合同”敵不過“黑合同”?
“我的購房合同是開發商認可的,後來又在房管局備了案的,並且據此辦理了房產證,卻不被法院認可。既沒有在房管局備案,也不被當事各方認可的購房合同卻成了登封法院查封的依據,這到底是爲什麼?”尹現召說,2013年11月8日,他們向登封法院提交了《關於對2012年登民初字第444號民事裁定的異議申請》,法院卻置之不理。2014年4月9日,他們再次向登封法院提出查封異議申請,要求解除對他們合法房產的查封。4月23日,登封法院舉行了聽證會。4月25日,登封法院出具裁定,駁回了他們提出的異議申請。
拿這份未在房管局備案、且不被當事方認可的購房合同作爲查封依據是否合適?6月13日上午,登封法院宣傳科趙科長打來電話說,目前法律程序正在進行當中,不便發表意見。而記者與樑新乾法官聯繫時,樑新乾稱“沒時間和記者見面”,拒絕接受採訪。
針對這種情況,記者與於6月16日上午來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採訪。該院執行局馬軍傑庭長說,這是審判環節的事,不是執行環節的事。在房管局備案的合同,俗稱“白合同”;沒有在房管局備案的合同,俗稱“黑合同”。“白合同”的法律效力通常要大過“黑合同”,但是有些事情往往很複雜,最終還要以法院的裁定爲準。
馬庭長說,如果遭查封一方有不同意見,可以向法院提起異議申請。被裁定駁回後,可以向上一級法院再次提出異議申請。如果再次被駁回,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