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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不久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環保局聯合發出調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4種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知。並對4種污染物實行差別化排污收費政策。近日,本市環保局制定了實施細則(試行),針對本市下一步污染物排污費徵收進行了具體說明,細則將於下月1日起正式實施。
細則中明確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向外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污水排污費;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廢氣排污費;污染物集中處理單位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前款規定,由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繳納排污費;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的出水水質達到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對機動車、飛機、船舶等流動污染源暫不徵收排污費。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該項污染物排污費按收費標準加1倍計收排污費。
在環保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中,排污者4種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該污染物當月不得享受低於排污費徵收標準的差別化收費。排污者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施或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的,當季度不得享受低於排污費徵收標準的差別化收費,並按收費標準收費。經環保部門有效性審覈的自動監控數據中,二氧化硫等4種污染物排放濃度月均值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該污染物加1倍計收當月排污費。
據瞭解,環保部門將根據排污費徵收標準和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並予以公告。對每一個排放口徵收排污費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應繳納排污費的額度從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過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