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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成年,卻還成天賴在家中,啃老爸老媽的老本,這樣的人被稱爲“啃老族”。被“啃”的父母即便有怨言,通常也無可奈何。但今後,法律可能會爲這些被啃父母撐腰,對“啃老”的子女說“不”了。
近日,江蘇老年法擬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成年子女“啃老”,老年人可拒絕子女經濟資助要求,子女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財物。老人自願給予經濟幫助不觸犯該法條。
子女成年了,作爲操勞了大半輩子的父母本應該歇歇氣、安享晚年,然而子女的“啃老”問題正成爲困擾老年人的新煩惱。據調查顯示,我國有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養小”的現象,有30%左右的成年人依靠父母爲其支出部分甚至全部生活費。另據心理專家諮詢案例的不完全統計,在老年人的全部心理問題中,由子女“啃老”衍生的家庭矛盾至少佔三成。
顯而易見,從道德層面上而言,很多成年子女賴在家中啃父母老本,不但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反而加重了父母的負擔,這無疑是一種不道德、爲人所不齒的行爲。在此意義上,江蘇擬將約束啃老族寫入法律,有其現實針對性,其出發點是好的。
但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庭瑣事,一地雞毛,將“啃老”這種“家務事”,上升到法律層面加以規定,其效果能有多大是值得懷疑的。血脈相通,親情相連,當子女開口尋求父母幫助時,尤其是在“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面前,又有多少父母能忍心坐視子女的需求而不管?
此外,自古以來,中國父母就具有“春蠶到死絲方盡”的無私奉獻精神。這也就意味着即便子女有獨立生活能力而又“啃老”時,父母也難以於心能忍棄之不顧。更何況,“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界定,因而也就不具有操作性,那麼其結果也就難免流於空談。
基於這種家庭倫理背景,我們不難想象,儘管“啃老族”的隊伍龐大,老人們也爲此憂心,但至於老人不堪忍受子女的“啃老”行爲,而與子女撕破臉皮鬧上法庭畢竟屬於極少數。而即便如江蘇《老年法》修改稿所規定的:“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物業或者其他理由,騙取、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對違反這一規定所要承擔的責任,事實上完全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而構成犯罪所要擔負的刑事責任,在我國汗牛充棟的法律條文中也有明文規定。
可見,將“啃老族”入法,純粹是多此一舉。法律法規疊牀架屋,而效果又有限,則無疑是在浪費法律資源。子女“啃老”畢竟屬於道德範疇的事情,實在犯不着用立法去幹涉,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期待以法律的手段來解決道德領域的事情,很容易陷入立法萬能的誤區。法律向道德私域不斷擴張的結果,便是社會道德概念的模糊。當人們做一件事情,只知道從法律而不是道德倫理上去判斷,這樣的社會顯然是非常可怕的。
消極、惡意的“啃老族”畢竟只是少數,我們應當去探究大部分“啃老族”背後的現實成因。無疑,就業難、收入不公、公民的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是其直接原因。而另一方面,則要歸因於我們的家庭和學校的教育中,培養孩子吃苦耐勞、自強不息這種精神的缺失。此外,有些年輕人不以“啃老”爲恥,反以爲榮,甚至麻木,也與如今社會上不勞而獲、驕奢安逸的風氣有關。可見,“啃老”現象不僅僅是家庭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和教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