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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市原副市長、霍邱縣前縣委書記權俊良,因濫用職權和受賄,近日在安徽宿州受審。這一案件涉及霍邱縣價值8.14億元的鐵礦探礦權,該礦權被非法轉讓,導致5.2億元國有資產流失。
細探這一案件的來龍去脈,就會發現在項目引入、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中,只要涉及“協議引入”項目或“協議轉讓”礦權等國有資產時,地方一把手往往擁有太多操控空間。例如,霍邱縣身爲年財收僅7億元的貧困縣,卻決定拿出6億元獎勵協議引入項目的一家民營企業,這一獎勵措施,不僅於法無據,也極端不符合縣情,凸顯了地方領導的隨意性。
在“協議引入”或“協議轉讓”中的過多操控空間,還表現在地方領導能干預項目評估工作,人爲壓低評估價。例如,2010年,霍邱縣決定將範橋鐵礦權直接配置於一家民營企業,身爲縣委書記的權俊良與該企業負責人私自協商好轉讓價,指示評估部門估價不得超過他們商定的界線。
由於是“協議引入”或“協議轉讓”,任意性和彈性的約定過多,未來“地方長遠利益”的訴求往往掩蓋了真實的交易價格,這使得上級部門或主管部門在行使審覈權時,會出現過多的“自由裁量”空間。例如,霍邱縣這一不可思議的極低價轉讓,在安徽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順利得到批准,雖箇中原由還牽涉到內部人腐敗等因素,但可以想象,那些沒有達到“嚴重低價轉讓國有資產”級別的賤賣國有資產行爲,更加難以進行有效監管,審覈權之目的往往落空。
到這兒,我們就會引入這樣的命題:假如對“協議引入”項目或“協議轉讓”國有資產施加嚴密和多方的監管,“協議引入”或“協議轉讓”應該會發揮其正向功能,大大削減權力尋租與腐敗的空間。然而,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的經驗,涉及權力部門與私有企業之間的交易,凡私下“協議”買賣的,都難免最終陷入腐敗的泥淖。
礦權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的共同財富,其價值巨大,直接影響着國計民生,堵住礦權“黑洞”關乎於國民經濟的發展。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審計署副審計長董大勝透露,去年對6個省礦產資源審計發現,該領域腐敗嚴重,不少領導直接插手干預礦業權出讓,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這些腐敗的根源,就是失範的“協議轉讓”。
筆者建議,大凡涉及國有礦業權轉讓,除涉及國家安全等法定事由之外,應一律通過“招拍掛”的方式進行轉讓,所有轉讓環節、過程、價格、條件,均應公開並受輿論監督,凡是私自協商轉讓的,一律推定爲腐敗和濫用職權行爲。唯有如此,才能杜絕嚴重賤賣國有資產的可能,也才能從機制上遏制權力尋租等腐敗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