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新網西安6月29日電(記者冽瑋阿琳娜)針對“華陰法院押送31輛涉案車輛回陝,遭山西交警扣押”一事,陝西省華陰市人民法院29日向記者證實,該院依法裁定保全的案件標的物31臺非公路自卸車,行至山西省原平市境內,被原平市交警以無牌無照爲由強行扣留,未出具扣留憑證。
2014年5月29日,華陰市法院受理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歸還租用的35臺工程車輛以及72萬元人民幣租賃費。華陰市法院6月5日裁定,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35臺工程車,凍結其72萬元銀行存款。
6月17日,在山西省五臺縣人民法院的配合下,查封、扣押裁定得以順利執行,途中車隊前有警車開道,後有警車押送。在五臺縣境內交警和路政執法部門進行了檢查,上述執法部門在查驗了法院查封扣押裁定及法官幹警執法證件後,均予以放行。
執行車隊進入山西省原平市後,首先遇到了原平市路政執法部門的檢查,查驗後也予以放行。當車隊行駛到市區附近時,數十名交警在車隊的不同位置攔截,隨隊法官即向執勤交警出示了相關法律文書及證件,但交警拒絕放行。歷經多方交涉無果,直到次日凌晨,將31輛車拖走,沒有出具任何扣留憑證。
28日,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外發布稱,陝西省華陰市法院押送31輛涉案工程車6月17日途經山西省忻州原平市境內時,未出示相關手續,且涉案車輛無牌、無證、無保險,被交警部門依法扣押。期間,華陰市法院一直未提供被扣車輛的相關手續。
針對原平交警提出法院扣押車輛無牌無照的問題,華陰法院迴應稱,根據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據此,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車輛爲標的物,法院的裁定書就是車輛移動的法律依據。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根據權力的分工與性質界定,行政權爲各級政府及下轄政府組成部門所專有,代表的是政府的行政意志。司法權屬於國家權,代表的是國家意志。
陝西社科院法律所專家郭興權認爲,法院依法扣押的車輛,不同於普通車輛,無需辦理臨時號牌,法律規定的很明確。這是典型的行政權干預司法權的案例。生效的司法裁定具有公共約束力,法院裁判生效的文書,國家機關、組織、個人均必須遵守。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侯樹華對中新社記者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交警強行扣留涉案車輛的行爲不成立,交警的行政權不得干預法院的司法權。
此事一經披露,迅速發酵成爲網絡熱點。不少網友表示,有地方保護之嫌,也有悖公理和正義。也有網友認爲,這車上路撞了人,找法院還是交警?按這樣說法院的車都不用上牌了。
此間有專家指,在中國內地,當行政權與司法權產生衝突時,通常要經過法院進行行政複議來裁定。正是基於如此現實,藉由此次查扣涉案車輛爭議所彰顯的司法權威,才更具特殊的意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