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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跨省販賣33名兒童的特大拐賣兒童案。案件主犯蘇某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邵某、張某、郝某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人員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等刑罰。據瞭解,該案曾被公安部列爲全國“打拐”專項行動掛牌督辦案件,爲近年來棗莊涉案人員最多、被拐賣兒童數量最多的一起案件。
雲南收買山東賣出專設餵養中轉房間
2007年底,山東人孟某(在雲南長期居住)及雲南人陶某、魏某、魏某某(均另案處理)等長期從雲南收買兒童,由倪某、魏某等人運送至蘇某處,蘇某通過多名下線將兒童賣出牟利。2010年7月以來,蘇某夥同邵某、張某夫婦共同實施拐賣兒童犯罪行爲,並在邵某、張某家的地下室內佈置了餵養、中轉的房間。
蘇某負責聯繫提供兒童的雲南上線,通過下線聯繫買主;邵某負責開車接送運送兒童至山東的雲南上線,同蘇某一起將孩子運送至和買家約好的交易地點;張某主要負責照顧兒童直至找到買主,邵某、張某負責管理三人販賣兒童的大部分非法所得,單獨或和蘇某一起給雲南的上線匯款。目前,33名被拐賣兒童已全部被解救。
棗莊中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蘇某、邵某、張某、郝某等20名被告人以出賣爲目的,單獨或交叉結夥實施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爲。
蘇某參與拐賣兒童31起,拐賣兒童31人;邵某參與拐賣兒童16起,拐賣兒童16人;張某參與拐賣兒童16起,拐賣兒童16人;郝某參與拐賣兒童13起,拐賣兒童13人;其他被告人蔘與拐賣兒童1起1人至7起7人不等,20名被告人的行爲均構成拐賣兒童罪。
親戚朋友當下線拓展販賣網絡
棗莊中院認爲,蘇某和邵某、張某於2010年7月開始共同販賣兒童,並於同年10月用販賣兒童的非法所得購買轎車一輛,作爲專用作案工具,三人分工明確,責任相當,形成穩定的犯罪團伙核心。
被告人蘇某自2007年以來,長期與雲南的孟某、陶某等人聯絡,由孟某、陶某等人從雲南收買兒童,通過魏某、倪某等人運送至山東,蘇某通過親戚、朋友關係發展下線,不斷拓展出賣網絡,並聯系、協調跨省市拐賣兒童犯罪的各個環節,是該犯罪團伙的首要分子。
同時,邵某除了接送從雲南運送兒童的上線,還聯繫下線出售兒童,與張某均系主犯。
其他1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聯繫較爲鬆散,實施犯罪時具有臨時性和隨機性的特點,未形成組織嚴密、較爲固定的犯罪團伙,因此對這17名被告人應依據各自所涉及的每一起犯罪事實認定主從犯。
其中,被告人郝某初期爲蘇某開出租車運送被拐賣兒童,後自己聯繫下線出賣兒童,或與他人共同販賣兒童,亦系其參與的犯罪行爲的主犯。
絕大多數是男孩最高的賣了52000元
棗莊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蘇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邵某、張某、郝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餘人員依據情節輕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等刑罰。
宣判後,本案審判長、棗莊中院未成年綜合審判庭庭長衣媛媛介紹說,本案中的20名被告人均爲棗莊山亭區和臨沂平邑縣農民,年齡最大的63歲,最小的32歲,小學文化、文盲居多。
被拐兒童被以27000元至52000元的價格,賣到棗莊市滕州、薛城、山亭、市中以及臨沂市的平邑縣等地,絕大多數是男孩。
衣媛媛表示,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打拐”的重點仍是人販子,處罰也比較嚴厲,而對收買者則處罰較輕,這在很大程度上縱容了不法交易現象的長期存在。
下一步,棗莊法院在繼續保持對拐賣兒童犯罪高壓態勢的基礎上,將進一步加大對收買行爲的打擊力度,扭轉重打擊賣方市場、輕打擊買方市場的現象,對收買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依法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