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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選舉是基層民主的一項重要內容。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發佈實施,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村委會換屆選舉的各項程序和要求。近日,記者就民主選舉所涉及的問題,專訪了南開大學教授趙正羣。
記者:目前在我國,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全面實行,祕密寫票處普遍設置,競職演講、治村演說廣泛推行。截至2013年,全國城鎮普遍進行了7輪以上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有的人認爲,在基層,民主就是選票。您如何看待這個觀點?
趙正羣:民主選舉是基層民主的重要內容,但不是全部。因爲,正在發展中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基層民主,除了民主選舉以外,還具有日益豐富的內涵和多種多樣的形式。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中國的基層民主至少包括城鄉基層選舉、議事、公開、述職、問責等機制建設;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和協商制度化建設;還有以職工代表大會爲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和社會組織民主機制建設等多方面內容和形式。
把基層民主歸結爲就是選票,是過於簡單化的表述。同時,“民主就是選票”這一說法,還有把個人是否獲得足夠的選票和當選與否,置於集體利益之上之嫌。因爲,民主選舉的目的不僅在於通過正當程序使當選者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還要努力使當選人確實具有爲人民謀利益的思想品質和實現善治或良治能力。
但同時,我並不否認而且尊重在基層選舉中選民投票或其他表決行爲在實現基層民主中的地位和價值。投票是行使選舉權和表決權的重要方式,特別是通過不記名投票來行使選舉權是現代民主制度中一項至關重要的權利。公民依法擁有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年限等差別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現代民主制度的核心標誌之一。可以說,沒有平等普遍的選舉權就沒有現代民主制度。通過投票行使的選舉權,是現代民主法治社會裏重要的公民政治權利之一。因此,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選舉規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也規定了,必須經過選舉,才能產生合法的城鄉基層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
記者:我們看到,在現實中,有的地方曾曝光出賄選案件。在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選舉中也有一些違法案件的出現。給人感覺是,用錢就可以操縱選舉,您如何看待這種現象?或者說,如何避免用錢買選票?
趙正羣:用錢買選票,是企圖把金錢凌駕於民主制度之上,反映了市場交易規則對民主政治的腐蝕和滲透。用錢買選票的行爲通常被稱爲賄選,其本質雖然屬於廣義的權錢交易,但又與一般腐敗現象中的權錢交易有所不同。通常的權錢交易,是用金錢來收買公權力,爲行賄人謀取私利。而賄選則是用金錢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來收買選舉人手中的選票,即利用選舉人的選舉權來非法謀取公權力,然後再以權謀私。
如何避免用錢買選票等賄選行爲的出現和擴散?我認爲,應採取懲防並舉、標本兼治的方式加以解決。首先,對已經出現或發現的各種賄選行爲,堅決採取零容忍的態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最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衡陽市政府原祕書長陳樹生破壞選舉案。這是對賄選行爲的依法追究和懲治,對同類違法犯罪行爲具有震懾作用。如果說,追究賄選行爲的刑事責任,還主要屬於“治標”的話,那麼,在基層民主建設中還應注意及時建立健全賄選預防機制,堅持建立基層全體成員的普遍參與機制,以避免少數人操縱;同時,建立健全基層民主選舉中的公開透明程序,以公開透明,程序公正來防止暗箱操作,堵塞權錢交易的渠道;並積極引入協商機制,使選民在行使選舉權時,更爲理性理智,從而從根本上避免用錢買選票的腐敗現象的出現和蔓延。記者王比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