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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保險公司認爲辭職員工利用工作期間掌握的客戶資料讓客戶退保或致保單失效,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近15萬元,因此對該員工提起訴訟。昨天,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訴稱,2011年6月3日,原告和被告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約定被告在原告電話行銷部從事電話銷售工作,2013年8月7日被告主動向原告提出離職請求,原告和被告隨即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被告在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利用其在原告處工作期間掌握的客戶資料,私下與部分客戶聯繫,讓客戶將所持有的原告保單退保或失效。經原告統計,自2013年8月7日至2014年4月,被告在職期間銷售的保險單有24單退保、34單失效,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共計近15萬元。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的行爲違反了原告《電話行銷部銷售人員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應該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4.9萬餘元,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她表示,投保人系原告覈准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客戶退保或失效均系投保人自身原因所致,與被告無關。原告未提交相應參照標準或證據,因此原告所述保單退保及失效數量無依據。此外,原告和被告之間並未簽訂相關的競業限制協議,且原告也未向被告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法庭將本案的爭議焦點歸案爲,原告主張的保險單退保及失效是否系被告主動行爲。原告和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原告公司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本案涉及的競業限制條款。原告是否按月支付被告相應競業限制期限內的經濟補償金。原告損失計算的依據。
圍繞着爭議焦點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本案將以何種方式了結,需看法庭的審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