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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杭州7月7日電(記者趙小燕通訊員海薇海飛)近日,浙江海寧法院集中對海寧市安監繫統窩案的4名被告人進行集中宣判,海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盧朱平、原行政審批科科長董明祥、原行業監察科科長陳國榮、原監督管理科副科長董建平四人因犯受賄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七年不等,並沒收財產25000至35000元不等。
行賄人要買二手車副局長主動提“先讓我開開”
2008年,盧朱平從海寧市廣電局調到安監局,任安監局副局長。2010年,他的工作增加了分管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對海寧轄區內從事經營或者生產的危化企業、煙花爆竹批發零售進行審批。
2010年至2013年,盧朱平利用擔任安監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先後非法收受相關企業負責人爲了感謝其在行政審批工作中的支持與關照,並與其搞好關係,以“拜年”等名義送的各種財物共計人民幣13.06萬元,併爲他人謀取利益。
2012年初,經另一被告人董明祥介紹,危化企業老闆沈某在一次飯局上認識了盧朱平。爲了讓自己企業在審批、辦證、驗收等工作中得到盧朱平的幫助,沈某頻繁地到盧朱平處走動,並送去超市券、加油卡。
在得知沈某打算爲企業買輛二手車後,盧朱平更是提出“車子買來,先讓我開開”的要求。難得盧朱平主動提出,沈某覺得這是一個千載難逢的示好機會,二手車買來後,第一時間就送到了盧朱平面前。
盧朱平在開了一段時間後,覺得這車子不錯,就以2.5萬元的價格從沈某手中將車子買走。可等到付錢時,盧朱平卻只給了沈某1萬元,沈某心領神會,照樣給盧朱平開了張2.5萬元的收據。
“當時沈某沒讓我付錢,但我擔心一分不給影響不好,就給了1萬元”,盧朱平事後追悔莫及,“其實那時我手頭有錢付車款的,就是貪小便宜,知道沈某有求於我,不給也沒關係。”直到2013年12月,盧朱平擔心事發,才慌慌張張把剩餘的車款付給沈某。
除盧朱平外,由於董明祥、陳國榮等人手中掌握着審批、審覈危化企業、煙花爆竹批發單位等的“生殺大權”,轄區內不少企業老闆通過牽線搭橋,千方百計找上門來。在企業老闆的刻意迎合下,陳國榮等人與他們越走越近,直至徹底被老闆“朋友”的糖衣炮彈所俘虜,將手中的權利當成賺錢的工具,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淵。
利用“嚴打”非法煙花爆竹受賄
作爲安全監管者,保證安全本應是他們的首要任務,然而,四被告人卻以安全爲砝碼,濫用手中權力搞起了權錢交易,反而置安全於不顧。時任行業監察科科長的陳國榮被公訴機關指控受賄9萬餘元,是幾人中受賄數額最少的,但他的行爲卻很惡劣。
早在2003年,陳國榮負責監管石礦企業的安全生產時,被監管企業的老闆爲了在安全檢查、事故處理、整改驗收等方面能得到陳國榮的支持和關照,總會以各種名義給陳國榮送紅包,由於所送紅包數額不大,陳國榮覺得沒啥風險,遂收得心安理得。
2007年,陳國榮開始負責煙花爆竹監管工作,爲了滿足私慾,在煙花爆竹上他動足了腦筋。
2007年春節期間,一場打擊非法煙花爆竹的行動,火速鋪開,一大批非法煙花爆竹被查獲,不少店鋪被取締,銷售非法煙花爆竹的經營戶一時間風聲鶴唳,人心惶惶。
2009年,不少從打擊中反應過來的經營戶迅速行動起來,找上了陳國榮,一個個紅包通過不同的渠道,輾轉都落入了陳國榮的口袋中。由於收了人家“好處費”,所以陳國榮在監管中也是睜隻眼閉隻眼了。另一邊,具有批發煙花爆竹資格的企業負責人石某說,爲了讓陳國榮加大“打非”力度,以便讓自己的煙花爆竹生意做得更加紅火,除2011年外,2008年到2013年每年春節前,他都會到陳國榮的辦公室“拜年”,陳國榮每一次都會默默收下這份“心意”。
而在礦山企業的安全監管中,陳國榮更是充分利用手中的公權利進行斂財。海寧某石料公司的股東俞某說:“陳國榮他們負責礦山安全監管,他們檢查起來很認真,稍微不對就可以責令公司停產,這樣公司損失很大,我爲了和陳國榮搞好關係,就以拜年的名義送給他現金,他都收的。”
2003年至2013年間,陳國榮利用其對危險化學品、礦山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檢查、安全事故處理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被監管單位或個人爲與其搞好關係、在工作中得到關照而送的財物,共計價值92200元。
窩案奇葩:互相轉交受賄錢財
每逢春節,四被告人的行程都很忙,一些被監管的單位和個人都會在此時紛紛出動,向他們遞上紅包,美其名曰“拜年”。500元、800元、1000元……四人收得心安理得,幫忙收受紅包也成了四人心照不宣的約定,這其中最爲核心的人物則是董明祥,不少企業老闆通過董明祥,將紅包送到了其餘被告人的手中。
盧某是海寧某化工公司的負責人,爲了和董明祥等人搞好關係,以便在安全生產監管方面受到“照顧”。2012年春節時,他約了時任安監局行政審批科科長董明祥。見面後,盧某很自然地遞給他幾個信封,說是拜個年,意思一下。董明祥假裝客氣一下後便接了過來。董明祥拿了其中一個信封,裏面裝着1000元的商場代價券,而另外幾個信封,他也幫忙轉交給了陳國榮和盧朱平等人。
2013年,盧某又借“拜年”名義,向董明祥送去紅包並讓他幫忙轉交給其他被告人。董明祥也再一次“客氣”地收下。
董明祥的親戚金某是一家礦山公司的老闆,2010年和2011年,通過董明祥的轉交,金某將裝有1000元現金的紅包分別送到了陳國榮和董建平的手裏。而轉交紅包的地點竟然就在董明祥辦公室。
董明祥的辦公室儼然成了權錢交易的隱蔽場所。即使董明祥不在,也會有人大膽地將“信封”放到他的辦公室抽屜裏,而董明祥知情後也沒有予以退還。
2006年2月至案發,被告人董明祥利用其在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礦山企業、煙花爆竹批發單位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批,協助調查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的審查等工作便利,非法收受礦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及經營戶、危險化工企業、安全評價機構等相關人員所送的財物共計144300元,併爲他人謀取利益。
據瞭解,截止目前,海寧市檢察院共立案查處了安監繫統受賄窩案6人,其中包括兩名副局級幹部、4名中層幹部。除上文中提到的四被告人已被判刑外,尚有2人正在進一步審查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