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案發眉山青神縣,嫌疑人系眉山發出『烏木國有』通告後被責罪的第一人,其行為是否該責罪引發爭議
去年10月,青神縣黑龍鎮季時壩村岷江中現烏木。當地政府作出『暫留原地掩埋禁止挖賣』禁令。不過,還是有人盯上了它。
其中,一位綽號『漢娃兒』的趙姓男子,便『密會』了後來當選季時壩村村主任陳國林和幾位村民。『趙陳密會』主題:挖掘烏木變賣,希望得到陳的支持,並承諾分錢給陳和村民。陳和村民同意。趙便僱來機械,將烏木挖走並賣了出去。
不久,趙通過第三方給了陳8萬元現金。陳收錢後,分了9份,每份7500元分得者包括他自己在內有9人。剩餘的則用於了消費。
今年5月,青神警方接舉報介入調查。5月23日,因涉嫌盜竊罪,陳國林被當地警方刑拘。37天後,陳國林被當地檢方批准逮捕。
7月8日,陳國林因烏木涉嫌盜竊罪被羈押的事實,得到了青神縣檢察院和青神縣公安局的證實。青神縣公安局有關負責人還表示:『另外一位涉案關鍵嫌疑人趙姓男子,我們已將其列為在逃人員,正在實施追捕中。不過,這根烏木已被做成家具,追回難度較大。』
據公開信息顯示,陳國林系眉山6部門去年2月發布『凡眉山市境內自然埋藏的烏木所有權屬於國家』通告以來,被當地司法機關『責罪羈押第一人』。
江道烏木倒底歸誰?陳國林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其餘涉案人員是否已歸案?並將受到何種處罰?做成家具的烏木是否屬贓物?『青神陳國林盜賣烏木案』引發諸多爭議。
江中現烏木>>政府發令歸屬國有,留原地保護禁止挖賣
季時壩村,距青神縣城約10分鍾路程,瀕臨岷江。這根烏木,被發現時間為去年10月。
昨天,在村裡,凡被問及,村民們紛紛表示:知道這根烏木,就在江中。誰是發現第一人?有村民稱,村裡人。但到底是誰?眾人則不願透露更多信息。據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村民介紹,第一發現者發現這根烏木後,便准備挖走。還未等其動手,黑龍鎮鎮政府和青神縣國資局獲悉了信息,便派員來到現場並作出要求:這根烏木暫留原地掩埋保護,禁止挖賣。
據華西都市報記者通過相關渠道獲知,鎮政府和縣國資局的『禁挖賣令』依據,即來自於眉山市6部門於去年2月下發一則通告。通告稱,凡眉山市境內自然埋藏的烏木所有權屬於國家,並按屬地管理原則,中心城區248平方公裡范圍內發現的烏木歸市人民政府所有,其他范圍的由烏木所在區縣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管理。烏木的開挖、采集、鑒定、維護、保管、開發利用須經烏木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國土、文化、水務、林業、公安部門按各自權限組織實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在眉山市境內私自開挖、采集、隱匿、運輸、販賣、出售烏木。《通告》稱,此舉旨在切實有效保護全市烏木資源,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眉山市政府授權,本通告適用於眉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趙陳密會夜間開挖,賣後9人私分8萬元
『禁令後,盯上這根烏木者,仍大有人在。畢竟,烏木能賣錢。』這位村民說,來自江對面的『漢娃兒』就是其中之一。『漢娃兒』,真實姓名姓趙。他到底叫什麼名字,季時壩村民不是很清楚。同時,因此案還在偵查中,警方沒有透露。昨天,陳國林代理律師石軍向華西都市報記者介紹了相關情況。石軍律師透露,趙不是季時壩村人。於是,他找到了陳國林,見面時,除陳國林,還有其他幾位村民,趙提議:他有渠道把這根烏木賣出去,賣後,他會把錢分給陳國林等村民。陳國林等人同意後,趙於是請來挖掘機,開進江中展開行動。『據我們調查,趙挖掘烏木的時間,全都在晚上。』青神警方有關人士說。『挖了兩天,烏木通過一艘船運到對岸。』一位村民稱,對岸即東坡區太平鄉。昨天,在接受本報采訪時,青神縣警方有關負責人證實:這根烏木賣了15萬元。烏木被賣掉後,趙通過當地一位沙石老板,交給陳國林現金8萬元。拿到這筆錢後,陳國林將其分成了9份,每份7500元。陳國林自己分得一份,其餘8份,則分給了另外8個村民,『剩餘的1萬多元,則作為全體參與者的公用費用開支了。』
涉嫌盜竊罪>>
村主任歸案烏木責罪眉山第一人
時至今年5月,即距這根烏木發現時間7個月後,青神警方針對『烏木去哪兒了』展開調查。緣何時隔7個月纔介入調查,青神警方稱:烏木被陳國林等人挖賣後,一直有人不斷舉報。鑒於舉報不斷,警方便介入了。
昨天,青神警方有關負責人稱,通過調查,這根烏木系被陳國林等人挖賣的事實很快得到基本確認。於是,他們傳喚了陳國林等人。不過,陳國林起初對此不是很配合。5月23日,當確認『他們私分8萬元所得』後,警方依法對陳國林采取了強制措施。後又經深入調查,警方以陳國林涉嫌盜竊,向青神縣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37天後,縣檢察院對陳國林予以了批捕。『通過調查,我們發現,陳國林系此案主要組織者,因此,我們對他采取了強制措施。其餘涉案人員,除趙在逃外,其餘人員已紛紛自首,並退交了所得。』這位負責人表示,目前,他們正在全力追查趙姓男子下落。
青神縣檢察院有關責任人則表示,在挖賣這根烏木事件中,陳國林確屬主要組織者,同時存在『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目的』,且擇時夜間為秘密行為,還獲取烏木變賣後所得。『烏木是否屬國有,我個人認為的確存在爭議。』青神檢方這位負責人直言,去年2月,眉山6部門確實出臺了『凡眉山境內自然埋藏的烏木所有權屬國家』的通告。當然,這僅僅是一則通告,不具備法律效應。烏木歸屬尚待法院裁定。
據公開信息顯示,陳國林系『眉山6部門通告烏木屬國有』後被責罪的第一人。
本案引爭議>>
江道烏木到底歸誰?
陳國林行為是否涉嫌盜竊?
律師觀點:烏木界定不清晰本案不宜適用刑法處理
昨天,全國政協委員、知名律師施傑表示,對此問題存在爭議,司法中處理方法也有多種,盜竊罪打擊的行為是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盜竊侵害的對象是所有權,是有主財產,而埋藏於地下的烏木是否屬於國有的『有主財產』,這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中界定是不太清晰的。
施傑說,首先,烏木不屬於文物,我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受保護的文物以及化石的范圍。由於烏木的形成時間在3000-8000年左右,因此尚不足成為化石,且其無任何人為現象,因此也不屬於《文物保護法》的保護對象。
其次,烏木不屬於礦產資源,我國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而《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寫道: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
新發現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而烏木不在此細目之中,因此排除烏木屬於礦產資源的說法。
另外,烏木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埋藏物,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屬於國家所有。『但什麼是埋藏物?我認為,埋藏物一定曾被人所有,並非無主物,至於曾被人所有如何判斷,就需要根據物的性質、存在的狀態、社會觀念等來進行推斷。
藏在牆壁裡的金銀一般曾經為人所有,但烏木在埋入土地的幾千年前,只是普通樹木,因此我們很難推定其所有權歸屬,因此,不宜將烏木判斷為埋藏物。』施傑認為,本著罪刑法定原則,地方政府出臺文件不宜作為定罪法律使用,因此,本案不宜采用刑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