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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蘭州7月9日電(記者王博、王豔明)繼甘肅正寧縣文化教育體育局原局長雷某等3人獲判玩忽職守罪後,正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原大隊長苟某等2名相關責任人近期也獲終審裁定。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正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原大隊長苟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原副大隊長王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11年11月16日,正寧縣榆林子小博士幼兒園司機楊海軍(事故中已死亡)駕駛甘MA4975號牌校車,實載64人,後發生事故,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傷、8人輕傷、17人輕微傷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慶陽市正寧縣“11·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的批覆》認定,該交通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5名相關責任人被提起公訴。
此前,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終審裁定:正寧縣文化教育體育局原局長雷某因犯玩忽職守罪被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行,原副局長彭某、榆林子學區原主任徐某,被判構成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