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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府官員到企業老闆,從賄賂看守所員工到僞造病歷……監外執行,原本是一項人性化措施,但在“權力尋租”的誘惑下,演變成有權有錢者出獄的“綠色通道”。無論是從維護法律的權威出發,還是爲維護公平正義計,對監外執行相關制度和執行進行規範十分必要。
細數監外執行的理由,“嚴重疾病”最常用,也就是我們熟知的“保外就醫”。然而,相關法規羅列的“適用情形”以及對“醫學鑑定”的規定,多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例如,1990年頒佈實施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包括疾病標準在內的多項規定模糊,早已跟不上現實的腳步。
事實上,監外執行規則本身設計就不健全。規定籠統、隨意性大,從審批到監管,可謂漏洞百出,加上司法、檢察和法院等部門對接不暢、缺乏溝通,爲不法分子“脫管”提供了天然的條件。不管是入獄官員還是在押富豪,其多年積累的官場人脈和社會資源,足以助其打開這項本就存在頗多缺陷的制度後門。
梳理過往案例發現,不少違規“監外執行者”都是由於網友和媒體曝光才被發現,可見其中監管漏洞有多嚴重。
先天不足更兼後天乏力,一方面讓法律給予犯罪分子的懲戒淪爲空談,甚至爲他們在監外繼續犯罪提供條件;另一方面,在類似案例一再曝光之後,甚至在公衆心中形成根深蒂固的印象:但凡監外執行,背後必有權錢交易。
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當務之急,是及時對現有的、不適應形勢的法規進行修訂,賦予其新的生命力。在環節管理上,加強監獄、檢察院、法院和醫院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杜絕任何的監管盲區。
避免監外執行爲特權服務應對症下藥。如提高違規者的犯罪成本,讓有權有錢者“不敢犯罪”。再往深一步說,完善監獄的醫療救治體系,減少監外執行需求,可以有效減少此過程的尋租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