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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原告是喀麥隆一食品原料供應商,被告是本市一食品廠。雙方通過電子郵件簽訂02號合同,分別使用原告郵箱1和被告郵箱1,合同稱,被告向原告購買19噸可可餅,單價1700歐元。此後,原告郵箱1給被告郵箱1發郵件,稱啓用原告郵箱2,原告郵箱1停止使用。被告郵箱2也給原告郵箱1發郵件,稱啓用被告郵箱2,被告郵箱1停止使用。
變郵箱後,原告郵箱2向被告郵箱1發郵件,稱有一貨櫃可可粉,問被告是否按02號合同價格購買。此後,這兩個郵箱間產生洽談,原告郵箱2報價1500歐元。被告郵箱1還至1400歐元。原告郵箱2向被告郵箱1提供付款賬號,附件發票顯示單價1400歐元,總價25806歐元,之後又更改收款人和賬號。被告向變更後的收款賬戶電匯25806歐元,並通過被告郵箱1向原告郵箱2發送銀行水單。
不料,原告以被告沒支付02號合同貨款爲由向本市一法院起訴。原告稱從未用過原告郵箱2,是通過原告郵箱1與被告郵箱2聯繫並達成1700歐元每噸、共19噸貨物的買賣合同。原被告是通過原告郵箱與被告郵箱2進行合同價格談判,但經查詢,被告發送的銀行水單是篡改的。原告交付了貨物,但被告並未支付貨款。
法院認爲原告郵箱2給被告發送的郵件對原告產生約束力,被告郵箱2給原告發送的郵件對被告不必然產生約束力。雙方通過郵件確定的貨物價格爲1400歐元每噸。被告已按照原告郵件指示履行付款義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不成立,駁回原告訴請。
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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