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日前,交管部門公佈2014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1月1日後發生但尚未結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該標準執行。
據瞭解,市公安交管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5條第4項的有關規定,依據市統計局公佈的本市2013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有關數據及市財政局制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制定了《2014年度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14年1月1日後發生但尚未結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32658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每年21850元;農村居民人均現金收入:每年15405元;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每年10155元;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每年65368元;職工年平均工資:每年51120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50元。
2013年本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分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農、林、牧、漁業:每年59323元;採礦業:每年92576元;製造業:每年65883元;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每年113320元;建築業:每年59236元;批發和零售業:每年57923元;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每年86275元;住宿和餐飲業:每年39033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每年111106元;金融業:每年162950元;房地產業:每年71753元;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每年68697元;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每年113173元;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每年70871元;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每年30644元;教育:每年83879元;衛生和社會工作:每年91852元;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每年69851元;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每年823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