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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能在拆遷中獲得更多補償,貴陽市南明區雲關鄉多個村近來出現大規模假離婚和買賣戶頭現象,有一個村一半以上的村民都已離婚。按戶補償催生了應對手段“翻新”。當地的道路建設拆遷中,在確權審覈時握有大權的當地兩名村主任先後被抓。他們被指一方面縱容村民弄虛作假騙取國家補償款,另一方面帶頭作假爲己牟利。法律人士認爲,買賣戶頭的村民涉嫌詐騙罪。(《京華時報》7月14日)
要拆遷了,一夜之間兩樓變四樓、荒山變果園,類似騙補案件早已多見不怪。貴陽近郊這些村莊的做法,則是通過離婚“增加”戶頭。因爲按照當地拆遷補償規則,一個戶頭可認定的房屋合法面積爲240平米,這部分每平米補償3000多元;超出部分按違章建築算,每平米補償約1500元。如此這般,當然是戶頭越多越划算,就算自己家房子面積小用不完,還可以把戶頭賣給別人家,就像城裏人出售政策房購房指標一樣。
誠如專家所言,如此騙補行爲已涉嫌詐騙罪。村民動輒多拿幾十萬元上百萬元的拆遷款,如果因“法不責衆”不予追究顯然說不過去,對那些未曾造假的家庭更是明顯不公。但是,一味指責村民素質低下或者法律意識淡薄,並不能解決實際問題。在看得見的巨大經濟利益面前,一番簡單“操作”就能探囊取物,貪官做不到不動心,村民自然也做不到。
村民離婚增戶或者買賣戶頭,可以算作是一種“理性經濟人”的應然作爲。在規則漏洞的“破窗”面前,破窗效應、羊羣效應同時發揮了作用。問題在於,拆遷補償規則的制定者們,難道事前看不到房屋補償掛鉤戶頭政策的漏洞嗎?如果明明看得到卻不從制度層面修改,難道是要考驗村民自律的能力,或者是要任由他們發現集體違法犯罪的途徑?
在這起事件中,拆遷規則唯一的兜底條款,就是村主任的確權把關;只要村主任這一關被攻破,騙取拆遷補償就易如反掌。若能事先預料到離婚增戶與買賣戶頭的問題,規定自拆遷政策公佈之日起離婚的視同一戶,或者提前做好農村房屋確權登記,是不是根本就不會存在假離婚與買賣戶頭的問題?
現在的困境是:雖然村民離婚增戶與買賣戶頭涉嫌違法;可是,離婚有民政局離婚證爲憑,相關部門憑什麼認定其爲假離婚?買賣戶頭背後有民間協議爲據,又憑什麼直接認定其爲詐騙?當然,我們不是要鼓勵類似投機取巧的自私自利,但是,相關制度設計者如果真正負責任,就理應在規則公佈之前儘量完善制度漏洞,將被拆遷戶看做“理性經濟人”,而不是“高尚道德人”。
政策漏洞既然存在,勢必就會吸引人往裏“鑽”。不能只追究鑽洞人的自私之罪,卻不追究守門人的失職之責。此即所謂:好的制度約束人性,壞的制度放縱人性。很長一段時間以來,爲了經濟利益而假離婚已然成爲一種現象;貴陽拆遷政策的制定者們,卻似乎天真得對此全然不知——若此,到底是被拆遷戶壞,還是政策制定者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