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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報道,近日有6名外籍男子在北京工體外對一名中國醉漢做出各種侮辱性舉動,還對路人做出挑釁手勢。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一事件不僅已經侵害到這名醉酒中國人的人格和人身權利,也構成滋擾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爲。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上述行爲視情節嚴重程度做出警告、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對於觸犯法律的外國人還可以做出限期離境或驅逐出境的決定。
上述事件反映中國立法、司法及執法機構有必要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在華外國人違法行爲的約束和懲罰。隨着中國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推進,外國人來中國旅遊、學習或工作已很平常。據公安部公佈的統計數據,2013年上半年外國人出入境達到2538.42萬人次,其中入境1277.07萬人次。出於經商的考慮,不少外國人長期居住在廣州以及浙江義烏等地,其中也不乏許多逃過官方登記的非法移民。從一定程度上看,中國正在成爲一個移民國家。
爲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我們需要進一步轉變觀念,推進中國人與在華外國人在遵守法律與適用法律方面的平等待遇。事實上,在華外國人的一些違法甚至犯罪行爲並未依法受到處罰。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是對在華外國人輕微違法或犯罪行爲的姑息心理,認爲可以酌情給予外國人以較爲寬鬆的處罰標準,以此來體現中國對外國人的友善和寬容態度。但是,“寬容”並不等於“縱容”。一般而言,在華外國人的素質也是參差不齊,其中也有喜歡惹是生非甚至犯下嚴重罪行的。因此,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對觸犯法律的外國人進行處罰不僅不會損害中國人友善的形象,還有利於清除在華外國人隊伍中的“雜質”。二是“怕麻煩”心理作祟,處罰外國人勢必驚動相關國家駐華使領館,需要依照規定流程向上報備案件,還要配合相關國家領事官員的工作。根據外交和領事關係法,在華外國人遭受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時,其國籍國駐華使領館官員有權利探視被拘留或逮捕的外國人,出席並旁聽中國人民法院的開庭審判,必要時還可以就外國人所接受的處置與中國相關機構進行交涉。這種情況下對在華外國人進行處罰或拘留必然引出一系列的複雜手續和程序。同時,考慮到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現狀,很多基層公安機關可能還缺少具備外語溝通交流能力的人員,這也造成實際工作環節的諸多不便。
然而,這些不足不能成爲放縱在華外國人違法行爲的理由,它反而說明我們今後應該加強公安機關基礎部門人員素質的提升,以適應全球化時代維護社會秩序和治安安寧的新挑戰和新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項基本原則既適用於所有中國人,當然也適用於所有在華外國人。▲(作者是上海國際問題研究院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