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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鼓勵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的家庭出租房屋,市國土房管局近日製定了《天津市出租人補貼操作程序》(以下簡稱《操作程序》)。2008年7月1日後,將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補貼資格證明》(以下簡稱“資格證明”)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滿一年以上,且他處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出租人補貼。
根據《操作程序》,出租人應當是出租房屋的產權人(購房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一套住房原則上只能租給一戶家庭。在租賃期限內,只能辦理一次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已申報爲出租人他處住房的,他處住房產權人(承租人)不得同時將其作爲出租房屋,申領出租人補貼。出租人將成套單元住房其中一間出租的,其他房間不能視爲他處住房。非成套獨用住房,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認定。出租人原則上每年度只能申領一份出租人補貼。業內人士分析,《操作程序》執行後,將增加低價房源的市場供應量,有利於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