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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工商和平分局在對轄區內某房地產公司售樓中心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使用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附加條款有加重消費者責任、免除經營者自身責任的內容,該公司行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相關規定。
工商和平分局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公司展開立案調查。起初該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脫責任、不願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拒絕在辦案文書上簽字。對此,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相關法律、法規講解,對相關格式條款進行逐條分析,使該公司認識到自身錯誤並積極配合案件相關調查處理工作。最終,工商和平分局按照辦案程序,依法對該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