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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三一集團就美國風電項目訴訟案在北京召開媒體說明會。三一集團表示,奧巴馬總統令在法律上已經失效,目前案件在法院取得了勝利。美國外資委員會和奧巴馬總統如果上訴,三一將繼續把官司打下去。專家認爲,此案對美國敲了警鐘,警示美國在中美投資協議的談判時不應只有單方視角。此案能夠取勝有多方面原因,除了與三一集團兩年來堅持不懈的努力分不開之外,還因在法律上找到了“程序正義”這個關鍵切入口,是“天時”、“地利”與“人和”的結果。
向文波稱案件在未來有三種發展可能
三一集團董事、總裁向文波,三一集團高級副總裁賀東東,三一集團副總經理、美國羅爾斯公司首席執行官吳佳樑,美國風電項目訴訟案律師夏廷康等三一集團代表,以及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梅新育等參加了此次新聞發佈會。
三一集團董事向文波表示,此案對於三一而言意義重大,三一在美的訴求得到了法院的公正裁決,權益得到了保證;促使美國外資委員會進行改革,提高決策透明度,改變美國機構做事規則,爲其他國家在美投資提供法律保障;美國外資委員會的黑箱操作模式變得透明,法律必須對其裁決進行實質性受理,這給中方企業在美投資掃清了很大的障礙,中方在美企業將會有一個合理、公平的平臺。
向文波表示,案件在未來的三種發展可能,首先,美國外資委員會和奧巴馬總統可能上訴,如果上訴,三一將繼續把官司打下去;其次,如果前者放棄上訴,三一將取得徹底勝利;其三,也不排除進一步和解的可能。“下一步是把項目轉讓還是其他,取決於對方做出何種反應。”
美國風電項目訴訟律師夏廷康表示此案意義重大。對三一而言,這是三一集團發展史上第一次在海外維權取得的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重大勝利,是三一集團國際化的標誌性勝利;對美國的憲政史而言,是第一次由一個外國投資實體對美國外資委員會和總統按國家安全爲由做出的相關決定提出的挑戰並且挑戰成功,這次挑戰的成功將對美國外資委員會和美國總統將來運作產生相關影響。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梅新育表示,隨着中美經貿關係的擴大,這種案子會越來越多,三一這個案子對美國敲了警鐘,“美方不要以爲自己所定的所有規則,中國企業沒有能力去把控、去保護自己。”他預測兩三年之內,就會出現在美投資的中資企業訴諸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他認爲,中美投資協議的談判不應該只有單方視角,“此案表明,美國要吸取教訓,不要只顧眼前利益。”他同時告誡中歐商貿談判中的歐方也應考慮中方利益。
專家:三一獲勝是天時、地利與人和的結果
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問題專家張國慶分析,此前華爲、中興等很多企業都有過在美國投資利益受到損害的事件,而此次三一重工能取得勝利,有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近兩年中美關係有所改善,中美投資環境博弈中美國適當向中國傾斜,美國的司法體系對美國外資委員會進行裁決正逢其時;二是與美國自身的政治博弈有關,奧巴馬上臺後,美國政府權力擴張,主要表現在醫改和美國外資委員會可以繞過法律作決定,奧巴馬的支持率比較低迷;三一重工及其團隊找到了“程序正義”這個非常合理的切口,兩年多以來堅持不懈的上訴,最終贏得了勝利,“三一這次官司的勝訴可謂是天時、地利與人和的結果。”
據悉,20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許,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由漢得遜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維金斯大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就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羅爾斯因俄勒岡州風電項目被禁止訴美國外資委員會(CFIUS)和奧巴馬總統案做出判決。
在一份長達47頁的判決中,合議庭推翻相應地方分區法院傑克遜法官批准美國政府相關動議的判決,一致認定:一、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羅爾斯(“Ralls”)在BC項目中具有受憲法程序正義保護的財產權;二、奧巴馬總統下達的禁止Ralls俄勒岡州BC風電項目的總統令違反程序正義,剝奪了Ralls在BC項目中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美國政府需要向Ralls提供相應的程序正義,包括CFIUS/總統做出相關決定所依賴的非保密信息和在瞭解相關信息後迴應的機會;三、CFIUS就BC項目針對三一各公司下達的各項命令,不因奧巴馬總統令的下達而自動規避法院的審查。初審法院應就Ralls對CFIUS各項命令的挑戰和訴求立案並進行實質審查。這意味着,三一訴奧巴馬總統在美巡迴法院獲勝。
其中,在關鍵性的“財產權”問題上,夏廷康介紹表示,三一集團在“財產權”方面駁斥了美國政府兩個相關立場:一是此前美國認爲外來投資者不具備美國憲法規定的財產權,但法院明確提出一旦外來企業完成投資,憲法保護就“縫”在了項目上;二是即使有財產權,Ralls沒有預先申報,違反程序正義,但美國外資委員會721法條中規定的申報是自願申報而非強制申報,可以在項目開始前也可以在項目開始後,Ralls在項目後申報,因此沒有違反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