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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盤『送車』廣告
『買房送奔馳』廣告
頻現鬧市惹人質疑
『有開發商打買房送奔馳的廣告,到底是不是真的啊?』日前有讀者向本報熱線82333333爆料,她在惠濟路車站站牌廣告看到這一廣告想請記者求證下。
記者在惠濟路車站現場看到:一幅『6月後湖銷冠,7月再送奔馳』的廣告語格外醒目,這幅『星悅城』的廣告牌畫面上,一輛奔馳smart(精靈)小轎車尤為搶眼。
在畫板不起眼處的左上方,有兩行小字提醒:本次贈送奔馳活動為贈送10年使用權,獎品以實物為准,活動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
在廣告下部還寫有:『漢口中心最大,3萬方私家主題公園』、『漢口唯一三地鐵、城鐵多維交通樞紐』等廣告語。
記者隨即撥打廣告上的購房電話,一售樓員解釋:買房不是每人送一臺裸車價約10多萬元奔馳smart,而是每20名購房者抽一臺車,目前已有13個人買了房,到時一定會抽獎。記者問:萬一有一組購買者只有一名,中獎率不就是百分之百了?工作人員說:那就要看開發商怎麼解釋了。
在去該樓盤路上,一進入塔子湖西路,路口就有一塊與公交站點內容一樣的巨幅廣告牌,而在該樓盤售樓中心旁邊,也有一塊這樣的廣告牌。
在現場售樓部的廣告單上,卻沒注明要送奔馳的文字,售樓員向記者保證,轎車抽獎肯定會抽的,並讓記者看了擺店堂裡『購房抽smart聲明』,記者注意到這份『聲明』並沒注明抽獎比例,也沒標注每20名購房者中抽一臺奔馳。
涉嫌三項違規工商部門立案
根據以上廣告內容,記者向江岸區勞動工商所諮詢該廣告是否違規。該所工作人員介紹,他們已接到市民關於惠濟路公交站牌『買房送奔馳』廣告的投訴。
根據該廣告上的描述,這一廣告至少涉嫌三項違規:一,按我國相關法規,有獎銷售的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一輛價值10多萬元的奔馳smart10年使用權,顯然遠遠超過了國家規定。而且國家工商總局特別針對利用『使用權』玩巧的廣告,作出了具體規定:以價格超過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權作為獎勵的,不論使用該物品的時間長短,都屬於不正當競爭。
二,『活動最終解釋權歸開發商所有』這一廣告條款,也屬於霸王條款。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已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商家使用『最終解釋權』拒不整改的,工商部門依法可對商家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三,廣告詞中不准使用『絕對化用語』,像該廣告中的『最大』『唯一』,都涉嫌使用了違法的『絕對用語』。
由於此廣告已涉嫌違規,江岸區勞動工商所已立案調查,並要求廣告公司整改。昨天,該樓盤位於惠濟路公交站點廣告牌已被公益廣告取代,而該樓盤在後湖地區及售樓部的上述違規廣告內容沒有撤換。
律師稱:廣告拆了,車也得送
如果工商部門對商家處罰後,已經買房的人還能不能參加抽轎車的活動呢?昨天,湖北明曉律師事務所錢開明律師說,這是兩層法律關系。工商部門處罰違法廣告是行政法律關系;消費者與商家之間是民事法律關系。
商家承諾了要抽轎車,是一種民事合同關系,只要不是國家明令禁止的條款,商家都應該履行。如果國家只是規定,商家不能以抽獎的方式,贈送超過5000元的轎車,並沒規定,消費者不能接受商家贈送5000元以上的轎車,消費者就有權按《合同法》,要商家送轎車。
錢律師強調,商家必須履行合同,這樣纔可以防止商家另一種作弊的可能。那就是,商家故意設個超過10萬的大獎吸引消費者,等商品賣出去後,商家就請工商部門來處罰,假如工商部門只罰款8萬元,商家以工商部門已經處罰過為借口,不再進行抽獎,將10萬的獎品歸為己有。這樣一來,商家只交了8萬元的罰款,就落了一輛10萬的轎車,等於說商家違法被罰款後,還省了2萬元的支出,這顯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