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近日印發《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爲信息管理辦法》,要求新聞單位健全保密制度,對新聞從業人員在職務行爲中接觸的國家祕密信息,應明確知悉範圍和保密期限,健全國家祕密載體的收發、傳遞、使用、複製、保存和銷燬制度,禁止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祕密,禁止在任何媒體以任何形式傳遞國家祕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祕密。
在上述《辦法》出臺前,有關規範新聞從業人員保密義務的法律幾乎是空白。新聞從業人員的保密義務會從兩方面產生,既有直接規定於法律的法定保密義務,也有直接在職務行爲中以合約形式進行約束的約定保密義務。在無法定義務作有力支撐之時,約定義務也難有作爲。從這一層面上看,《辦法》填補了法律法規的空白,使《保密法》第三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主體,能與新聞從業人員有效對接。
新聞從業人員因其職務行爲的特殊性,會比其他義務主體更有便利、更有機會接觸到國家機密。從以往的個案上看,一些記者沒有察覺到其掌握的職務信息中有國家祕密,在個人博客、微信等傳播渠道或私人會談中傳遞出國家祕密,有的沒有按照規定管理好涉密的信息,導致涉密信息外傳。有的泄密事件則是記者被境外勢力所收買而故意將國家機密傳遞出去。遺憾的是,我國的新聞單位目前普遍沒有專設內部機構,以監督和管理本單位的職務信息,管控職務信息中的涉密信息。
保護國家機密,事關國土安全和國家利益,新聞媒體的“公衆知情權”不能建立在危害國家安全之上,新聞從業人員更不可以把個人喜好與搶先報道等商業行爲或衝動,凌駕於國家利益之上。國家機密在規定的期限和規定的範圍內必須嚴守,泄密將會導致非常嚴重的法律後果。
當前,應以《辦法》的頒佈爲契機,加強對新聞從業人員的保密教育,提高其對國家機密的敏感性。首先,新聞單位應建立起管理職務信息的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好職務信息中的涉密信息。這些涉密信息,包括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與被採訪單位之間約定的保密信息。其次,應強化對違規行爲的懲戒力度。對不當保管、使用職務信息者,尤其是利用職務信息爲自己牟利者,要及時發現和懲戒。最後,從職業操守和職務信息的敬畏感等行業倫理出發,加強對新聞從業人員的教育與警示,着力提高從業人員守密的敏感性和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