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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彩民為了方便,多次通過電話委托投注站人員購買彩票。而後,該彩民質疑投注站未如實出票,遂起訴福彩中心,要求法院認定其以電話投注方式銷售彩票的行為無效。日前,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屬於以賒銷或信用方式銷售彩票之行為,而非電話銷售彩票,故判決駁回了原告訴求。
市民邱某訴稱,她在和平區一家福利彩票投注站購買『快樂十分』福利彩票。該彩票投注站人員王某告知她可通過電話投注購買彩票,邱某覺得這樣購買方便,便多次以電話投注方式購買『快樂十分』彩票。雙方一般在三五天左右結算一次。自2013年3月19日至4月23日邱某總計支付彩票投注資金5萬餘元,後因邱某質疑投注站未如實出票,雙方產生矛盾,此時邱某方得知投注站沒有電話銷售福利彩票的法定資質。邱某認為,被告不具有電話銷售彩票資質,故其以電話投注方式銷售彩票的行為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應認定為無效,並應承擔返回邱某彩票投注資金的民事責任,為此訴至法院。
訴訟中,被告天津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辯稱,『快樂十分』彩票是2011年經財政部批准在天津發行的,發行方式為在銷售網點進行銷售。『快樂十分』不存在電話銷售的方式,被告沒有開通也沒有向社會公布電話銷售的客戶端,沒有進行過電話投注也從未委托任何人進行電話銷售,因此原告所述采取電話投注的方式購買彩票不符合客觀事實。被告與王某為代銷關系,並非僱員關系。該人員代原告購買彩票的行為是個人行為,不在被告的權限范圍內,與被告無關,為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和平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因購買、銷售彩票而構成合同關系。案外人王某與被告系代理關系。原告將通過撥打經營者電話並按其指令購買彩票的行為界定為電話銷售,並無法律依據。原告上述購買彩票的行為明顯不具備《電話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電話銷售彩票的特征。原告以被告不具有電話銷售彩票之資質要求法院確認其銷售行為無效之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王某向原告銷售彩票並事後結算的行為,屬於國務院《彩票管理條例》中規定的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之行為。《彩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同時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之行為,纔被認定為無效。而該條款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違反上述規定並不當然導致銷售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根據《彩票管理條例》的規定,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彩票代銷者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基於上述情況,同時考慮原告與被告的彩票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原告現沒有提供彩票代銷者未如實出票的證據,因此,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彩票投注資金53472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