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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上海7月26日電(記者姜泓冰)爲自貿區提供地方立法保障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25日獲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8月1日起施行。
這部上海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基本法”被上海市人大定位爲綜合性立法。《條例》共9章57條,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服務、稅收管理,到綜合監管、法治環境等方面,對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進行了全面的規範。
《條例》的亮點包括:其一,明確規定自貿試驗區建設要堅持“自主改革”的指導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創新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不斷激發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其二,尊重人民的首創精神,規定凡是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改革創新,充分體現了對公民法人而言“法無禁止皆可爲”的法治精神;其三,明確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將外商投資項目覈准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改爲備案管理。
《條例》規定,要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與國際貿易等業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積極開展海關和檢驗檢疫監管等方面制度的創新。具體的條文規定,不僅涵蓋海關和檢驗檢疫已經推出的通關無紙化、先報關後進港等改革措施,還通過對推動監管制度改革的原則性規定,爲今後的監管制度創新預留了空間。試驗區將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這對於提高政府部門監管效能,降低貿易和運輸企業的綜合物流成本,促進國際貿易發展,有着重要的意義。
《條例》明確了“五大金融創新”關鍵點,即:創新有利於風險管理的賬戶體系;促進投融資匯兌便利;人民幣跨境使用;推動利率市場化體系建設;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發展需求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所有這些改革措施,都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行,爲此,《條例》還規定了金融風險防範一條,落實各方面的風險防範責任。
《條例》也對國際通行的“一公平四保護”進行了專門規定,即維護公平競爭、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加強環境保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於國際投資貿易通行的透明度原則,《條例》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規範:一、制定並公佈權力清單,明確了管委會和駐區機構應當公佈行政權力清單以及運行流程;二、抽象行爲接受公衆評論,要求在制定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時,有關方面必須徵求社會公衆、相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等方面的意見;三、建立行政異議制度,對管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異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提請市政府進行審查;四、建立信息發佈機制,要求自貿區門戶網站公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辦事程序等信息,以便利社會各方面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