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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深圳,信用卡卻在廣州被盜刷13萬餘元。吳先生認爲,髮卡銀行應對自己信用卡被僞造、盜刷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遂將髮卡銀行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自己對僞卡交易產生的131612元不承擔責任。深圳福田法院一審判決吳先生和髮卡銀行各承擔50%的責任,吳先生不服提起上訴。25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
法院一審認定爲僞卡消費
吳先生訴稱,2013年5月8日,他人在深圳,但名下的信用卡在廣州市共計產生8筆消費,最大一筆金額爲41000元,最小一筆金額爲33元。兩天後,該信用卡又產生消費98元。兩日共計消費131612元,所有消費信息均通過短信方式發送至吳先生手機,但吳先生稱5月8日當天由於手機屏幕故障並未看到信息,直到5月11日髮卡行客服打電話給自己時,才知道自己的信用卡被盜刷,並於當日報案。
髮卡銀行辯稱,從盜刷的細節上看不符合僞卡交易的特徵,且吳先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盜刷時其本人在深圳;髮卡行還表示,即使盜刷屬實,吳先生也要承擔沒有防止損失擴大的責任。
吳先生則認爲,由於髮卡行提供的刷卡設備不能識別僞造卡,請求判令髮卡行對僞卡交易產生的131612元承擔全部責任。
據悉,吳先生所持的白金卡是憑簽名消費,而非憑密碼消費,白金卡磁條顏色爲銀灰色,在公安機關調取的刷卡監控錄像顯示,刷卡人非吳先生本人,且錄像顯示信用卡磁條爲黑色。福田法院在一審時認定涉案的信用卡消費屬於僞卡消費。
一審判原被告各擔責一半
僞卡交易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福田法院在一審時認爲,原告與被告應當按照50%的比例分別承擔損失。福田法院表示,原告吳先生的信用卡信息被他人複製是導致僞卡交易的根本原因,但髮卡行和吳先生都對此負有責任,被告提供的信用卡沒有采取足夠的安全措施導致相關信息容易複製,另一方面系因原告對於信用卡保管不善,根據被告提供的2013年5月11日的電話錄音顯示,吳先生開始說信用卡丟失,之後幾日被告客服再次電話聯繫時又講信用卡未丟失已經找到。
此外,髮卡行將消費信息通過短信的方式通知吳先生,如果吳先生及時看到消費短信,完全有時間對於上述僞卡交易進行處置。福田法院還認爲,被告發卡行未能做到其所承諾的異常消費監測服務。福田法院曾要求被告提供該服務的具體內容,如監測的範圍、異常消費的標準、如何通知客戶等服務的細節,但是被告以所有監測均系電腦執行爲由,沒有提供上述服務內容,因此只能從生活常理來推斷被告是否履行了異常消費監測的服務標準。
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吳先生對於其名下信用卡在2013年5月8日-11日消費131612元的50%,即65806元,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上訴要求銀行全承擔損失
吳先生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髮卡行承擔信用卡僞卡交易造成的全部損失。昨日二審開庭時,被上訴方髮卡行未有人員出庭應訴。
吳先生一方認爲,僅因持卡人未看到短信就讓上訴人承擔50%的責任,而被上訴人髮卡行存在安全措施不夠信用卡被複制、終端設備不能識別僞造卡、特約商戶及收單機構未審覈簽名就支付消費、被上訴人24小時異常消費監測形同虛設等衆多的違約之處,卻只承擔50%的責任,有違公平。
吳先生的代理律師強調,吳先生持有的信用卡爲憑簽名消費,且吳先生信用卡的背面有簽名,僞造卡的9筆消費均無吳先生的簽名,因此認爲髮卡行特約商戶未盡到審慎審覈義務,由於髮卡行和特約商戶、收單機構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應當由髮卡行承擔相應責任。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記者蔣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