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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河礦業”)拉麼鋅礦在未經許可和不具備排污條件的情況下,非法排放重金屬“鎘”“鋅”濃度超標廢水的新聞引發公衆關注。在2012年2月震驚全國的廣西龍江鎘污染事件中,金河礦業就是兩家主要的肇事企業之一。
2013年7月,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對2012年龍江鎘污染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金河礦業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該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餘陽先等3名高管被判刑並處罰金。
法律的懲處顯然並沒有讓這家企業“長記性”。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環保廳透露,今年7月15日和7月30日,河池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兩次對拉麼鋅礦尾礦庫的外排廢水進行採樣監測,均發現其重金屬“鎘”“鋅”濃度超標,7月30日的監測結果雖較前次有所下降,但仍然分別超標8倍和9倍。
據瞭解,由於拉麼鋅礦一期尾礦庫閉庫施工,不具備排污條件,南丹縣環保局暫停向拉麼鋅礦發放2014年度排污許可證,但拉麼鋅礦仍然私自將選礦砂水濃縮形成膏體後排入採空區進行填空。而該選礦膏體排放項目尚未獲得環保部門批准,屬於未批先建並擅自投入使用,南丹縣環保局曾多次行文要求企業停止試運行。
但就是這樣一家沒有排污許可證、被環保部門多次下文要求停產的企業,今年以來一直在違法生產。金河礦業官網上一則題爲《拉麼鋅礦組織200餘人次捍衛尾礦庫》的資訊中提到,7月5日至6日,拉麼鋅礦幹部職工200餘人次搶修加固遭受暴雨衝擊的茶山尾礦庫緊急壩體……得益於搶先加固工作迅速技師,拉麼鋅礦茶山尾礦庫沒有發生任何安全事故。在媒體披露拉麼鋅礦違法排污並被當地環保部門立案查處後,這條資訊被撤下。
拉麼鋅礦爲何敢於爲何一再以身抗法?自治區環境監察總隊總隊長蒙美福認爲,目前排污許可證管理還在沿用1988年發佈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這一文件的法律地位沒那麼明確,使得環保部門據此執法缺乏力度。
據瞭解,此次污染事件發生後,河池市環保局、南丹縣環保局均及時向南丹縣人民政府建議責令企業停止生產。河池市環保局還擬對拉麼鋅礦處以30萬元罰款,並將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事實部分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據記者查詢,2011年,金河礦業的營業收入就達到9.39億元。
自治區環保廳政策法規處處長周平順就表示,環境執法中最頭疼的問題就是“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
據周平順介紹,環保部門對違法企業主要有罰款、吊銷許可證、警告、停產整治等行政處罰措施。其中,50萬元的罰款上限對企業的威懾力不大。如果企業觸犯了刑法,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對企業的震懾力比罰款要大,但“環保部門只能是調查取證後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具體怎麼做,受檢察院監督了”。去年最高法和最高檢針對刑法338條出臺了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責。
“環保法律要讓企業心生畏懼,才能走出‘泄漏污染-被查處-恢復生產-再泄漏污染’的怪圈。”一名環保官員感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