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新交所)成立於1973年,擁有主板和扶植高速成長企業的凱利板兩個市場。截至2014年1月31日,主板共有上市公司632家,涉及基礎材料、礦產、石油和天然氣、建築、房地產、金融、零售等行業;凱利板共有上市公司142家,涉及醫療保健、服務、工業、科技等行業。
實行監管部門和交易所雙重審覈
新加坡股票的發行審覈和上市審覈分離,由監管機構和交易所各自負責。其中,作爲法定的監管機構,新加坡金管局(MAS)負責審覈招股說明書是否符合法定披露要求,監督新交所履行其職責;作爲監管的“第一道防線”,新交所負責審覈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條件,監控發行人及時披露重大信息,監督上市公司和保薦人,並對市場進行監測。
事實上,新加坡監管體制及構架與香港市場“雙重存檔”體制類似,香港聯交所的上市委員會由外部人員構成,新交所的上市委員會則由內部人員組成。新交所上市委員會的主要成員包括首席檢察長,主板、凱利板的主任、副主任,金管局也存在類似委員會,規模在20人左右,由市場行爲監管署的人員組成。
同步審查提升效率
在證券發行前,招股說明書必須在金管局備案,並在金管局網站上公佈招股說明書徵求公衆意見。金管局對招股說明書進行註冊審查,一般來說,註冊通常可在21天內完成。
註冊前,金管局要對招股說明書進行審查。審查的重點是影響投資者決策的重要信息,包括風險因素、籌款用途、關聯交易、潛在利益衝突、財務信息、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合規經營情況等。如發現發行人存在不遵守披露規定、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不符合公衆利益等情形,金管局有權拒絕註冊或發出中止令。此前,發行人有申訴權利。
新交所對主板上市企業進行嚴格審查。在主板上市,發行人必須符合相應的盈利、收入、市值要求,業務和管理人員無重大變動,董事會必須擁有至少兩名獨立董事,大股東必須遵守上市後至少6個月的鎖定期規定。新交所會依賴發行經理人進行的盡職調查及其意見,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如果發行人未能滿足最低上市要求或有重大問題尚未解決,申請可能被退回。過去三年,有14%的新交所主板上市申請被退回。
與主板不同,對於尋求在凱利板上市的發行人,新交所沒有設置任何財務准入標準或規模要求。保薦人通過評估,認爲發行人適合在凱利板上市的,就可獲准上市。新交所對保薦人進行授權和監管。新交所不直接監督凱利板發行人,但保留對發行人的違規行爲採取紀律處分的權力。
2010年以前,新加坡實行逐級審查制度,發行人先向新交所遞交上市申請,得到批准後再到金管局備案招股說明書。2010年3月後,新加坡開始實行同步審查制度。申請人向新交所提交上市申請的同時,將招股說明書送交金管局。金管局與新交所協調合作,新交所對信息披露的質量進行初步評估並鑑別相關問題,問題解決後金管局開始審覈,金管局和新交所會相互抄送發行人回覆,以儘量減少發行人的重複勞動。
監管理念以信息披露爲本
新加坡對於股票發行上市監管的理念經歷了以“評審爲本”(覈准制)向以“信息披露爲本”(註冊制)的轉變過程。“評審爲本”下的監管者認爲“預防勝於治療”,試圖篩選出有問題的企業,但這未必能夠輕易地發現違法違規案件。更主要的,投資者把金管局的批准當作對上市公司的官方認可而不做自己的判斷,不利於形成買者自負的投資理念。轉向註冊制後,新加坡證券市場監管理念以信息披露爲本,致力於讓投資者爲其投資決定負責,並通過高標準的信息披露提振市場信心。
新加坡股票發行上市實行責任共擔的體制,市場參與各方均要承擔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發行人應向投資者披露高質量的信息,發行經理或顧問應確保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完整準確,監管者應對違法行爲採取迅速果斷的措施,投資者應具備投資知識和技能,分析師和媒體應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