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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社會輿論如何評價,法官只有始終堅持“以法律爲準繩,以事實爲依據”的原則,才能排除各種壓力,心無旁騖地作出公正判決
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佈了許雲鶴案、吳俊東案等四起典型案例。通過這四起典型案例,闡述了媒體與司法的關係,並提出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依據證據和法律作出自己的判斷,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
這些案件的一個共同特徵是,在案件審理期間乃至判決作出後,社會輿論都給予了較大的關注,不同媒體發出了不同的聲音,有的甚至是極具負面影響的聲音。
爲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究其原因,除了某些案件審理或判決確有問題外,也有一些媒體打着輿論監督的名義進行“輿論審判”,還有一些當事人爲了影響案件判決在網上大肆炒作。
當前,經濟社會矛盾多發易發,在強調司法公開後,司法審判活動時刻處在公衆的視野裏,處在媒體的聚光燈下。人民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也容易成爲社會矛盾的集中宣泄口,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輿論圍觀。任何一起案件,哪怕是一起很小的家庭糾紛案件,都有可能被無限放大,甚至引發輿論風暴。
應該肯定,在司法審判中,輿論表達在很多時候確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我們又不得不承認,由於種種利益的原因,輿論表達難免會產生一些消極的東西,這些消極的東西如果影響了法官對案件的正確判斷,就必然會影響司法公正。
獨立審判應尊重社會輿論,但決不能被輿論所左右。無論社會輿論如何評價,法官只有始終堅持“以法律爲準繩,以事實爲依據”的原則,才能排除各種壓力,心無旁騖地作出公正判決。
近幾年,全國各級法院每年都要審理執行案件1200多萬件。如何既保證公衆的知情權和媒體的監督權,又保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話題。
就人民法院而言,首先得通過審判公開,讓審判流程中的每一步都晾曬在陽光下,讓裁判文書上網公佈,以正確的方式及時告知社會公衆,有針對性地引導輿論。這樣,不僅可以讓公衆有機會和途徑瞭解審判結果的由來,將正義以公衆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而且可以防止混淆視聽的信息乘虛而入。同時,法官自身也要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或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努力把每一個案件都打造成贏得羣衆信任、經得起歷史考驗的鐵案。
就媒體而言,應加強對司法審判的監督,不“失語”更不能“亂語”,自始至終都應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不能在不明就裏的情況下亂髮議論,大肆炒作渲染。媒體,尤其是新媒體,具有聚焦、發酵、放大、擴散的功能,很容易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誘導和利用,從而以偏概全,放大社會矛盾。近年來,由於輿論的誤判誤讀,造成的一些羣體事件,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教訓。
在信息化時代,發揮輿論的正確引導作用,強調的是互動交流。只有努力實現輿論監督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良性互動,才能既保障社會輿論的有效監督得以實現,又能避免社會輿論左右司法所造成的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