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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蘭州召開。會議聽取了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爲防止幹部“帶病提拔”,甘肅省將對被選拔人員進行廉政考評,幹部選拔任用先查行賄受賄檔案。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該《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中提出,2007年3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並自當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佈實施,對規範和推進甘肅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強化和提升預防效果發揮了積極作用,黨委領導下的預防職務犯罪社會化網絡體系在全省基本形成。然而從當前審判機關審結的職務犯罪案件看,涉及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逐年有所上升,案值也從2007年的平均幾十萬元增加到近年的一百多萬元,千萬元以上的案件每年都有發生。職務犯罪預防領域、預防內容、預防格局都發生了新的變化,有必要對原條例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做出補充和完善,增強預防工作的針對性。
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從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現狀看,當前主要是依靠檢察機關在開展,單位預防和社會預防的作用發揮得很不夠,個別部門和單位還存在職責不明確、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實等問題。爲將預防工作由“軟任務”變爲“硬要求”,《條例(修訂草案)》在原條例的基礎上增加:“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納入各單位各部門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並作爲主要負責人年度述職述廉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點包括: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土地出讓、徵地拆遷、產權交易、政府採購、醫藥購銷和資源開發活動;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破產和經營活動;資金高度密集領域和壟斷性行業;社會保障、醫療、就業和教育等涉及人民羣衆直接利益的領域;存在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隱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藥品安全等行業;國家工作人員的招聘、錄用和選拔任用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爲進行控告、舉報。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進行輿論監督。有關單位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控告、舉報依照法律規定及時辦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予以獎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舉報內容,不得對控告人、舉報人打擊報復。
(來源:蘭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