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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院前院長助理,一家房地產公司,被一場詭異的騙局,牽扯進一個案中。
7月29日,在湖南省產權聯合交易所舉行的一場司法拍賣,涉及湖南躍偉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躍偉豪公司)兩套房屋產權的執行、易主,這再次將輿論焦點引向了這個案子。
騙錢還債
2004年6月16日,長沙北山建築公司原負責人陳志中以對外融資名義,通過躍偉豪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羅東清,從該公司借支200萬元。
兩個月後,陳志中並未融到資,躍偉豪公司及羅東清多次催促陳志中還款。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民事判決書認定,2004年9月初,困境之中的陳志中經朋友熊莊介紹認識了蔣華貴、胡文奇夫婦,便提出找二人借款。曾任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助理的蔣華貴與妻子胡文奇表示,自己的存款只能借款給公司不借給個人,對陳志中的提議予以婉拒。
怎樣才能從蔣華貴夫妻手中拿到錢?陳志中與羅東清商議後,決定虛構躍偉豪公司需要融資人民幣200萬元,再向蔣華貴夫婦伸手。
隨後,陳志中、熊莊找蔣華貴、胡文奇夫婦協商,邀請夫婦倆到躍偉豪公司考察,羅東清則以公司名義接待蔣華貴、胡文奇夫婦,向他們介紹公司發展藍圖,並提供公司相關資料佐證。
看了躍偉豪公司在解放西路的三王府大廈基建工地後,蔣華貴夫婦對躍偉豪公司的經濟實力頗有信心,於是同意借款200萬元給躍偉豪公司。
爲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在羅東清的提議下,羅東清、陳志中在長沙市天心區南門口一流動刻章人員處,私自刻了躍偉豪公司印章和法人代表劉偉私章,並放在羅東清處保管。
2004年9月17日,陳志中以擔保人身份用此假印章與蔣華貴夫婦簽訂了《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兩個月。假冒“躍偉豪公司”自願按100萬元每月6%的利息(即每100萬元利息爲每月6萬元)支付給胡文奇。
天心區法院民事判決書稱,2004年9月18日和20日,胡文奇按約定分兩次將人民幣110萬元、90萬元現金支付給陳志中。陳志中則通知羅東清,由羅東清通知躍偉豪公司出納收回原借款200萬元,躍偉豪公司向陳志中出具了收取還款200萬元的收條。陳志中在收取胡文奇200萬元款項後也向胡文奇出具了蓋有假躍偉豪公司印章的借條一張,該借條載明:今借到胡文奇同志200萬元整。
東窗事發
錢到手,還款卻遙遙無期。蔣華貴夫婦多次找到陳志中等催要本息,均遭對方推諉。
2004年11月17日,羅東清和陳志中以躍偉豪公司資金遇到困難爲名,再次利用上述兩枚假印章與胡文奇簽訂《借款展期合同》一份。
《借款展期合同》中寫到,2004年9月17日簽訂的借款合同至2004年11月16日到期,躍偉豪公司理應歸還胡文奇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共計224萬元。但躍偉豪公司目前資金週轉極其困難,並一再要求再給予40天時間展期。
記者瞭解到,2004年9月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第六條約定:躍偉豪公司在建項目未動工之前,發生違約,則按照合同第六條第一項的內容,即對本金及利息予以雙倍返還。也就是需償還胡文奇本息總計448萬元。
在訂立《借款展期合同》時,胡文奇也作出退讓。她表示,根據對方的誠意,同意對原合同的本金部分繼續展期借貸,也不計算雙倍。但對利息24萬元則要求雙倍予以返還。
雙方約定,展期時間從2004年11月17日到2004年12月26日,雙方同意借款金額爲248萬元,但在展期的時間內可以按224萬元計算利息,按每月100萬元每月8%的利息給付胡文奇。
然而,借款再次到期後,胡文奇的錢依然未能收回。
2006年1月9日,胡文奇將“躍偉豪公司借款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
同年4月,該案審理中,審判人員發現陳志中等有僞造公司印章、簽訂假經濟合同騙取胡文奇鉅額財產的犯罪嫌疑,於2006年6月8日裁定該案移送長沙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處理。
陳志中、羅東清的詐騙行爲至此東窗事發。
法院判決
知曉受騙原委後,蔣華貴、胡文奇夫婦,多次催要,從陳志中手中拿到110萬元,迄今尚有90萬元未追回。
2008年4月25日,天心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陳志中犯有合同詐騙罪,服刑12年;羅東清則因多項罪名被判入獄10年。
同年4月26日,胡文奇向天心區人民法院提起對“躍偉豪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繼續審理申請。2009年1月6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
此後,天心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提交了一份說明,稱:刑事判決中繼續追繳合同詐騙所得90萬元,返還給蔣華貴一事,因公安機關沒有凍結隨案移送陳志中、羅東清的財務,加之陳志中、羅東清均判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無法追繳其財務給被害人。
2009年8月,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作出第126號民事判決:依據《民法通則》第9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1條,判令躍偉豪公司返還胡文奇90萬元,並賠償胡文奇200萬元的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個人存款利率計息,其中110萬元從躍偉豪公司收到的2004年9月18日計算到110萬元實際歸還之日止。其中90萬元從躍偉豪公司收到的2004年9月20日計算至90萬元清償之日止。)
該判決指出,此案確定爲返還不當得利糾紛。理由是:躍偉豪公司副總經理羅東清夥同陳志中虛構公司融資的事實,騙取胡文奇等的信任,通過簽訂虛假合同的形式,騙取200萬元借款。躍偉豪公司取得並佔有了原告200萬元借款,是該案的受益人。而上述詐騙行爲使得胡文奇誤以爲真,在違背其真實意願的情況下籤訂了虛假《借款合同》,因而受益與受損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而躍偉豪公司的受益沒有合法依據。因此,在本院刑事判決書無法實現追繳目的時,躍偉豪公司依法應當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包括原物所生孳息的民事責任。
躍偉豪公司不服判決,先後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和申訴,均遭駁回。
員工詐騙,公司埋單?
此後,躍偉豪公司開始向媒體反映問題。他們提出,陳志中與羅東清以公司名義行騙蔣華貴夫婦200萬元,公司也是受害者,不應替騙子還錢。他們認爲,蔣華貴利用職權和個人影響操控本地司法審判工作,導致該公司無端賠償其因放高利貸被詐騙的損失,並質疑蔣華貴財產來源,“公司員工詐騙,公司是否要爲員工埋單?法院爲何長期查封公司資產並低價變賣?”
7月21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位相關負責人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躍偉豪公司指控蔣華貴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事,他不便迴應。但據他所知,蔣華貴的妻子胡文奇很多年前就在長沙市芙蓉區中國城附近開設一酒樓,生意一直不錯,其家庭經濟實力應該可觀。
他同時指出,就此案而言,蔣家是受害人,他的財產來源不是這一民事案件的關鍵。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有關工作人員說,蔣華貴曾在長沙市芙蓉區、開福區人民法院任法院院長,後升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助理。但在該案民事和刑事審判時,其已退休多年,不存在利用職權干涉司法裁判的問題。
多位該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案二審的主審法官已經退休。他們在認真查看判決書後認爲審判並無問題,一位曾在民事庭工作的人士向記者表示,此案執行4年仍未果,恰恰反映了,原來的院長助理並沒有操控法院執行。
對於躍偉豪公司指控,法院爲了200多萬元的執行查封了公司800多萬元財產一事,受訪的數位長沙中院人士稱,財產評估由中介公司判定,而中介公司是搖號選定的,旁人很難操控。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位相關負責人士在搜房網等網站查詢後說,被查封的三王麗都的兩套總計450多平方米的住房,市場現價大概在7500~8000元/平方米,總價值在350萬元左右。
7月25日下午,記者找到了住在長沙市解放西路路口的蔣華貴夫婦。蔣華貴說,他是在2004年退休的。妻子多年經營酒樓多有積蓄。“一個相交30多年的長沙市政府的朋友反覆做工作,還有一個北山建築公司的副總,加上他們給我看了全套開發資料,說是借給他們公司融資,否則我們怎麼會這樣?”蔣華貴說,原本法院查封了三套房子,結果有一套還被躍偉豪公司設法拿走了。
“不當得利”之爭
此案爭議很多,但焦點問題在於對“不當得利”的認定,看法不同。
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黃捷認爲,從蔣華貴夫婦角度看,錢是借給了躍偉豪公司,他們是公司的債權人。而從躍偉豪公司的角度來看,公司負責人不知情,因此與公司沒有關係。但羅東清在躍偉豪公司是在崗有職責的人,也是該公司的一名有相當管理職責的人員。羅東清與陳志中的詐騙行爲,實現了陳志中與該公司債務的解脫,而這與對蔣華貴的虧欠是同時發生的。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騙到錢,陳志中與躍偉豪公司的債務解脫不了。
他說,躍偉豪公司認爲,其對陳志中、羅東清詐騙胡文奇200萬元的行爲,並不知情,司法機關也沒有對其作出刑事處罰,因而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在該案中,兩刑事被告並沒有涵蓋所有民事責任。故該案民事審判的被告中增加躍偉豪公司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法院如此判決不算錯誤。
2014年7月16日,受躍偉豪公司委託,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欣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教授許肇榮、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教授趙洪石對“躍偉豪公司與胡文奇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研究、論證,出具了法律意見書。意見書指出:湖南躍偉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構成不當得利。
其理由是,法律上的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爲。而躍偉豪公司對200萬元的取得是有合法根據的。因爲偉豪公司對該200萬元的取得,是陳志中及其控制的湖南北山建築股份公司依據借款事實向躍偉豪公司的還款。
其次,事實上胡文奇是將這200萬元在自己的酒樓而非躍偉豪公司交付給了陳志中非躍偉豪公司。在胡文奇同意將這200萬元款項交給陳志中、羅東清處分後,被陳志中用於歸還躍偉豪公司的借款。躍偉豪公司財務人員是基於羅東清的指令收取了陳志中的還款,並給陳志中出具了合法有效的收款收條,而不是給胡文奇出具收款收條。
他們認爲,法院判決書中認定胡文奇直接將錢交給躍偉豪公司財務人員,是混淆不同法律關係、違背事實邏輯的。本案中躍偉豪公司取得的不是胡文奇的借款,而是陳志中歸還的200萬元還款。胡文奇的損失是因爲陳志中的詐騙行爲造成的(而不是詐騙成功後對詐騙財物的處分行爲造成的),躍偉豪公司接受陳志中還款與胡文奇損失之間是沒有因果關係的,所以應當由詐騙者去承擔其賠償責任。
這3位教授指出,如果在陳志中、羅東清詐騙胡文奇200萬元用於歸還個人債務的過程中,躍偉豪公司知情,那麼其得到200萬元就不再是不當得利的問題了,而是構成犯罪所得,不僅應當被追繳,而且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躍偉豪公司在陳志中、羅東清詐騙胡文奇200萬元的犯罪中並不知情,所以司法機關也沒有對其作出刑事處罰。由此可以認定,躍偉豪公司得到的200萬元主觀上屬於善意取得,同樣不構成不當得利。
(來源:中國青年報)